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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的通知
沪容环联﹝2005﹞3号 2005年10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接收、运输、处置等工作,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MARPOL73/78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启用《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相关要求如下:
一、到港船舶需排放(清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应委托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服务(可点击http://www.shmsa.gov.cn/;http://www.shanghaiport.gov.cn;http://www.sh1111.gov.cn;http://www.shcg.gov.cn查询),并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船舶离港前应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清理干净。
二、船舶废弃物清除完成后,作业单位应根据接收情况如实出具《凭证》(一式四联),并由委托方签字确认,其中第一联交委托方留存,第二联作业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单位交船舶代理方留存(如无代理的由船方留存),第四联由作业单位交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留存。
三、委托方在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在《总申报单》(国际航行船舶适用)或《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国内航行船舶适用)中注明《凭证》编号,无《凭证》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凭证》第一联应妥善粘贴于符合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当日页,按照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薄》的船舶,应将凭证第一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四、海事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部门)依法对各自辖区水域内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处置实施管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处置单位及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海事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部门)以及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五、《凭证》自2005年11月1日起启用。
附件:《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样张)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附件
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样张)
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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