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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04﹞430号 2004年8月31日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了实施交通部令 2004年第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第三条。GMDSS 操作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但是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应按照船舶配员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人员。
二、有关第四条。对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年龄要求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有关第八条。取消“大型船”适任证书限制要求,但在悬挂 我国国旗的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仍要求参加此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有关第九条。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 (或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在近岸航区500总吨至3000总吨(或750至 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航区500总吨至3000 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五、有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对原持有按照“87规则”签发的A类、B类、C类和D类适任证书(含考试合格证)的海员,在2008年1月1目前按照“04 规则 ” 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可免除对申请人学历的要求。
申请近岸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时间或者 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六、有关第十四至十七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有关的海上服务资历是指距申考时最近五年内的相应资历。
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其6个月的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上资历可以在考试、评估合格后取得。
七、有关第二十四条。对持有丙类、丁类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 GMDSS 通用操作员、 GMDSS 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时,免除相应学历要求。
八、有关第五十六条。甲类、乙类和丙类船长和轮机长的船上见习时间为3个月。船上培训和见习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除另有规定外,航区及船舶种类不作要求。
申请甲类、乙类和丙类大副、大管轮以及取消非运输船适任证书限制者免予船上见习。
现职船员通过二副、三副或二管轮、三管轮考试、评估者, 其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资历可以折算为不超过 6 个月的船上培训时间。但另外必须有 6 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甲板或机舱值班的职责,并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
九、有关第六十三条。对安全记录不良者 , 按照 “04 规则” 第三十条处理后资历不足12 个月的,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十、有关第四十一条。在2004年8月1日前已持有适任证书或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成绩合格,且已完成某种类液货船特殊培训,欲取消适任证书某种类液货船限制和申请证书再有效者,不受本条款学历的限制。
十一、有关“04规则” 中学历的要求为相关的专业学历要求。
十二、有关客船、滚装客船和液货船船员任职的要求按照“04规则”的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废止在“04规则”以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三、按照“97规则”参加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和项目不及格者,按照“04规则”属不作要求的科目和项目,免除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十四、按照“97规则”、“04 规则”申考甲、乙类船员适任证书因部分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而按照“04规则”参加丙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其已考科目和项目的有效成绩可直接过渡到“04”规则对应的科目和项目。
十五、按照“97 规则”参加考试、评估成绩合格者,其船上培训和见习按照 “04 规则 ”的要求执行。
十六、在取得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前已有相应船舶等级的12个月及以上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资历者,可以直接申请与现有适任证书相同航区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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