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376 | 分享: |
关于对拍卖的外籍船舶进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03﹞179号 2003年5月21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为了加强对拍卖的外籍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行为,现将对海关、法院拍卖的外籍船舶进行检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海关、法院拍卖的各类外籍船舶,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2001年2号令的规定,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检验部门方可进行检验。凡超过购置、光租外籍船舶船龄限制的船舶,船检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检验。
二、船舶检验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对拍卖的外籍船舶进行初次检验,对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消除,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