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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海发﹝2003﹞33号 2003年2月8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有关船公司: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I自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以来,各级海事部门严格执法监督,航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为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起到了良好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沿海船舶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数量和品种都在逐年增加,同时污染事故也呈现增长趋势。为了切实加强对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民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事《73/78防污公约》附则II附录中列明的散装有毒有害物质沿海运输的船舶(以下简称散装化学品船舶)应遵守公约关于载运与操作的规定。有关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应符合公约要求。
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必须备有《货物记录簿》,该类船舶还应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程序与布置手册》,目前尚未配备《货物记录簿》和《程序与布置手册》的船舶应在2003年8月1日前配备完毕。《程序与布置手册》的审批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授权的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
三、《货物记录簿》按照《73/78防污公约》负责II附录IV的格式有海事部门统一制作,经签章后供船舶适用。船舶所有货物输送、洗舱、残余物排放等操作活动均应在相关栏目中按规定如实记录,并由作业负责人签字;每页记录均应由船长审核签字。
在《货物记录簿》最后一页记载完毕后,《货物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三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四、散装化学品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船舶应按证书列明的货物品种载运散状液体化学品。
五、船舶装载未经过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II要求污染种类评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所有人或货物经营人应事先提供化学品性能技术报告,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上级直属海事局会同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污染种类评估,确定装运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适装检验后方可装运。
六、在散装化学品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经过特殊培训并持有相应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七、散装化学品船舶进行液货舱洗舱作业,必须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说明作业物质、时间、地点、作业方式等情况。
洗舱作业完成以后,船舶或其代理人需持接收单位的完工证明,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洗舱作业接收证明》。该证明必须附在《货物记录簿》上备查。
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加强对沿海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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