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11 | 分享: |
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取消船舶价值项目的通知
海船舶﹝2002﹞670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船舶权属的确认,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也仅证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拥有所有权;因船舶价值是随市场变化经常变化的,船舶登记机关也没有核实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船舶价值无实际意义。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
一、船舶登记机关在签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时,证书中“船舶价值”一栏不再填写船价金额,只填写“一一”,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船舶价值只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在录入船舶登记电脑系统时,“船舶价值”一栏输人“一一”,申请材料中的船舶价值以“船东申报船舶价值为XXX 元”的形式录入到“基本信息”的“备注”栏中。
二、船舶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船舶价值的变更申请。
三、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变。
四、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外,还须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必要时还须提交船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对已办理过抵押登记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须将抵押情况告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并取得该抵押权人的书面确认;船舶抵押金额不超出抵押双方确认的船舶价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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