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06 | 分享: |
关于对水上摩托艇监管请示的复函
海事函﹝2002﹞434号 2002年8月28日
陕西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水上摩托艇监管请示的函》(陕海安监函﹝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因此,水上摩托艇安全监督管理应属于我们海事机构的监管范围。
二、由于水上摩托艇的经营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建议你局根据你局辖区通航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摩托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查,在制定相应的规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由于水上摩托艇速度快,应为其划定专门的活动水域,严格控制其活动范围。
(二)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参加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使其具备基本的船艇操纵与避碰的知识与技能,具体培训考试内容由你局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给其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水上摩托艇的所有人应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当事人申请登记时,至少应持有摩托艇购买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以及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合格证书和相关的安全操作使用说明。
此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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