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关于印发《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2002﹞426号  2002年8月26日

各有关海事局:

为配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有效实施,我局制定了《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

海安全﹝2002﹞426号  2002年8月26日

为配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有效实施,作好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签发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及时持有DOC副本及相关的年度审核签注,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航运公司在申请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以及临时审核时,除依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关规定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所管理船舶的《船舶清单》(见附件一)。审核发证机构将依据审核结果及航运公司所提交《船舶清单》的情况,核发相应数量的DOC 副本或DOC年度审核签注。

二、航运公司新增船舶时,增发DOC副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船舶属于公司DOC已覆盖船舶种类的,航运公司向当地海事局提交增发DOC副本的申请,并附具《船舶清单》。

新增船舶为代管船的,还应附具船舶管理协议。

新增船舶为外国籍的,还应提交船旗国当局授权或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

(二)当地海事局根据航运公司申请材料填写《航运公司增发DOC副本工作单》(见附件二),连同《船舶清单》一并上报片区海事局。

(三)片区海事局填写复查意见后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核准后签发DOC副本。

新增船舶为外国籍的,视需要一并签发DOC正本及其副本。

(四)新增船舶属于公司DOC新增船舶种类的,应按初次审核或临时审核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核发证手续。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退出其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所持的DOC副本及相关的年度审核签注交回。

附件:一、船舶清单(略)

二、航运公司增发DOC副本工作单(略)


14.关于印发《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安全〔2002〕426号--2002年8月2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