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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安全﹝2002﹞368号   2002年8月8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各有关地方海事机构:

考虑到拖轮拖带驳船时安全管理的特殊性,现对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拖轮属“其他船舶”种类,但拖带驳船时其船舶种类决定于其拖带驳船的种类并与其一致,整个船队的安全管理由拖轮负责。

二、有推动力装置的驳船按其实际所载货物确定其船舶种类。

三、以上船舶须按照适用于其船舶种类的有关规定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13.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安全〔2002〕368号--2002年8月8日起施行--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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