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06 | 分享: |
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安全﹝2002﹞368号 2002年8月8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各有关地方海事机构:
考虑到拖轮拖带驳船时安全管理的特殊性,现对拖轮和驳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拖轮属“其他船舶”种类,但拖带驳船时其船舶种类决定于其拖带驳船的种类并与其一致,整个船队的安全管理由拖轮负责。
二、有推动力装置的驳船按其实际所载货物确定其船舶种类。
三、以上船舶须按照适用于其船舶种类的有关规定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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