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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工作的公告


关于做好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工作的公告,

关于做好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2号  2001年12月18日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73届海安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海安全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根据修正的SOLAS74公约第五章的规定,所有300及300以上总吨并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和500 及500以上总吨非国际航行的货船以及不限尺度的客船,将强制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最后安装期限如下:

1.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于建造完工前安装;

2.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不晚于2003年7月1日安装;

3.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散装液货船,应于2003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第一次设备安全检验之前安装;

4.除客船、散装液货船以外,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从事国际航行的50,000总吨及以上吨位的船舶,应不晚于2004年7月1日安装;

5.除客船、散装液货船以外,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从事国际航行的10,000总吨以上且低于50,000总吨的船舶,应不晚于2005年7月1日安装;

6.除客船、散装液货船以外,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从事国际航行的3,000总吨以上且低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不晚于2006年7月1日安装;

7.除客船、散装液货船以外,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从事国际航行的300总吨以上且低于3,000总吨的船舶,应不晚于2007年7月1日安装;

8.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应不晚于2008年7月1日安装;

第2~8项所述的船舶在最后安装期后的2年内将永久退役的,海事局可准予其申请免除安装AIS设备。

请各海事局及从事国际、国内航线航行的航运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认真地履行该国际公约。

各海事局负责本船籍港船舶配备AIS设备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AIS设备的技术条件,由我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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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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