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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浙江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浙江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浙海船舶〔2002〕136号)2002年5月28日印发 (经2004年12月22日修订后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的报告工作,拓展安全管理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和审核的信息来源,保证审核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适用的浙江地区航运公司报告安全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在地海事局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的接收。 第四条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表》(一),并报告公司所在地海事局。 1、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企业性质等情况变更; 2、公司组织机构变更,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指定人员、岸基SMS相关部门等情况变更; 3、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变更,包括新增船舶纳入体系管理或体系内船舶退出体系管理等。 第五条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表》(二),说明船舶被滞留的时间、地点、主要原因,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原因及损失情况,或船舶违章的时间、地点、违章事实及主要原因,并报告公司所在地海事局。若船舶被滞留的,还应附具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港口国检查报告。 1、在接受PSC或FSC检查时被滞留;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发生污染事故; 4、发生涉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违章情况等。 第六条 在受理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时,发现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及时报告信息的,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暂不予受理公司审核发证申请,要求公司说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后再予受理。 第七条 审核时,浙江海事局审核组发现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及时报告信息的,审核组可视情扩大审核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表(一) 公司:(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基本情况变更: 组织机构变更: 体系文件改版: 体系内船舶变更: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表(二) 公司:(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 船舶所有人: 国籍/船籍港: 船种: 总吨/载客定额: 船舶滞留情况: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一般等级及以上) 船舶污染事故情况: 船舶重大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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