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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0﹞587号  2000年11月9日

各有关单位:

自1995年以来,液化气船多次发生事故。1995年8月22日,大连华兴船务公司“华远”轮在长江南京水域下行时翻沉,造成3人死亡;1998年11月12 日,珠海九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远”轮在珠海附近海域搁浅翻沉,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1999年10月17日,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雨田三号”轮在珠海附近水域倾覆,经济损失约220万元;1999年10 月30日,上海三岛轮船公司“京顺”轮在杭州湾倾覆,造成l人失踪;今年5月4日珠海九源船务公司“长威2号”轮在天津新港南疆3号泊位爆炸起火,7月9日,该公司另一条船“长威”号在珠海锚地倾覆。另外,还发生了其他一些液化气船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气船的安全管理,规范液化气船的管理行为,各交通主管部门、海事部门、船检机构、有关航运公司等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以确保液化气船运输安全:

一、严格船舶检验,保证船舶符合规范要求

1. 所有液化气船的检验均由中国船级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实施。尚未通过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要在2001年3月1日前申请中国船级社检验。

2. 2001年3月1日以前,中国船级社应对现有液化气船的检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有关检查要求由部海事局公布。要求先对2000立方米以下船舶重点作结合实船结构的稳性计算;必要时要作倾斜试验。

3. 今后,对新投入营运的液化气船一律按现行法规、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检验。对经检验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液化气船运输业务。

二、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

1. 在2001年6月30日前,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应完成高级消防专业培训,并取得《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2. 对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能满足液化气船安全操作要求的船员,要重新培训和考试;并视为该船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三、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1. 各海事机构要以液化气船靠离泊、过驳和装卸作业为重点环节,加强液化船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检查中要严格执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 25年及以上船龄的液化气船,每次作业前必须接受海事部门的安全检查。经检查确认有影响船舶安全及环境保护缺陷的,不得装卸作业。

3. 检查中要加强对船员值班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特别是液化气船特殊操作能力的现场抽查。

4 . 加强对船员证书的检查。对使用、制造和贩卖假证书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制度,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所有负责液化气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公司,要在2001年底前建立起符合ISM规则原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部海事局的审核。届时未通过审核的公司,不得再负责液化气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五、加强液化气船码头的安全管理

1. 液化气船码头应按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现有液化气船码头要进行安全评估,并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由省级海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评估要求另行公布。

2. 有关部门要加强液化气码头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加强液化气运输资质管理,清理非法、违法运输的经营人和船舶

对液化气船公司和液化气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清理非法挂靠的液化气船舶。液化气船舶统一由交通部审批发证,其中从事长江、珠江水系运输的,由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发证。各液化气船公司按《液化气船舶运输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内容,并将有关批准文件、证书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有关资料的原件由最初受理的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最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附表和处理意见报部。

对违反规定的经营人和船舶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不具备营运条件的船舶,要强制退出营运市场;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液化气船公司,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越权审批发证的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理顺船舶资产和经营关系,对未取得经营资格但实际拥有和经营液化气船的经营者,达到市场准人条件的,经教育、整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准人手续;达不到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退出液化气运输市场。上述清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我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液化气船公司和船舶名录。

七、鉴于连续发生液化气船事故,拟由部有关部门联合对液化气船公司进行安全整顿,特别是对连续发生事故的公司进行重点整顿。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各负其责,全面加强液化气船的安全管理,遏制液化气船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液化气船舶运输企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

液化气船舶运输企业情况登记表

填报企业:                                                                                         填报日期:

船名

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载重吨

经营范围

运力批准文号

建造日期

进口日期

首次投入国内营运日期

营运证(长期/临时)

营运证发证机关

船检证书发证机关

有无违规情况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地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省主管部门盖章:

备注:处理意见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填写。


4.5B-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交海发〔2000〕587号--2000年11月9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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