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11 | 分享: |
关于国际航线500总吨以下送鲜船舶检验标准的通知
海船舶字﹝2000﹞232号 2000年4月29日
各直属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各地方海事机构,中国船级社:
由于《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对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要求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对此,现就国际航行500总吨以下送鲜船舶进行检验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凡《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要求执行。
二、凡《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未明确规定的,按照《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