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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航线有关船舶和船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航线有关船舶和船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航线有关船舶和船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法规字﹝2000﹞29号  2000年1月14日

各海事局(筹备组),海(水)监局,广东、浙江、广西、长江、黑龙江港监局:

1999年12月20日,我国已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交通部《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9)683号)精神,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海上运输航线为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现将其有关船舶、船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经营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与澳门之间的海上运输,其船舶进出港管理、安全及防污染管理、船员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澳门登记注册的船舶经营澳门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除本通知第三项规定之外,在其进出港管理、安全及防污染管理、船员的管理方面,仍按现行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规定执行(对在澳门工作的内地船员的管理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在澳门登记注册的船舶,除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和其他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外,不再适用体现国家主权管理的强制引航规定;

四、在我局未专门通知有效截止日期之前,原葡澳政府1999年12月20日之前为澳门船舶和船员签发的船舶证书、船检证书和船员证书均予以认可;

五、澳门回归后与内地间航行船舶的技术规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与澳门主管机关商定后另行通知;

六、船舶挂旗事宜,按《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在澳门登记注册的船舶“国籍”问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改为“中国澳门”(MACAU CHINA)。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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