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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批复


关于对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批复,

关于对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批复

海船检字﹝1999﹞225号  1999年5月12日

河北省船检处;

你处“关于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请示”(冀船检字﹝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处反映的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考虑到小船缺少安放救生设备的处所,不利于有效地使用救生衣的情况。同意白洋淀水域船长小于15米的船舶(除航速在30km/h以上的船舶外),在配备救生设备方面,可用同等的救生浮具代替救生衣。

二、同意对船长小于10米的船舶配备一只救生圈。

三、其他配备标准,原则上同意按请示中的要求执行。


16.关于对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批复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检字〔1999〕225号--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关于对河北省白洋淀水域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标准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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