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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考试规则
船规字﹝1993﹞340号 1993年10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焊工考试评定
第三章 水下焊工考试评定
附录一 焊工合格证书格式
附录二 焊工考试登记表
附录三 焊工考试汇总表
附录四 焊工考试现场记录表
附录五 定位焊焊工考试要求
附录六 标志
附录七 水下焊工合格证书格式
附录八 水下焊工考试登记表
附录九 水下焊工考试汇总表
附录十 水下焊工考试现场记录表
[适用范围节录]
1.1适用范围
1.1.1本规则适用于下列焊接作业的焊工考试:
(1)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以及有关的机械、管系、锅炉与受压容器等产品的一般强度结构钢、高强度结构钢及其他材料(有色金属、不锈钢、低温钢等)的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半自动焊、埋弧半自动焊和定位焊;
(2)不超过60m水深的一般强度结构钢的湿法焊接或局部干法焊接(包括水下定位焊、水下手工电弧焊和水下气体保护半自动焊)。
1.2凡按本规则考试合格,且持有有效的《焊工合格证书》或《水下焊工合格证书》的焊工,可从事证书中规定类别施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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