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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运力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验船的通知


关于新增运力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验船的通知,

关于新增运力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验船的通知

(交通部运水字1989年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各单位在新增运力时,须按上述规定先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订造或购买船只。目前有些单位在新增运力时未经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批准,就购买船只并直接到船检部门申请验船,这是违反《条例》和《细则》的,鉴此,各地船检部门对各单位订购船舶进行检验发证时,应严格按新增运力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同意订造或购买船舶的批文,船检部门一律不予验船发证。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

 


4.5B-交通部规范性文件--运水字〔1989〕228号--1989年11月3日起施行--关于新增运力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验船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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