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适应引航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需要,服务广西北部湾港口经济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我局对《广西海港引航员申请考试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要求的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等引航资历,仅适用于在广西沿海港口从事引航服务的引航机构和引航员。
二、广西沿海港口各引航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每年1月将上年度本机构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按照附件2格式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查。适任证书引领范围为2个及以上港口水域的,引领船舶艘次数及安全记录情况应同时报送引领港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三、修订后的《广西海港引航员申请考试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附件1)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西辖区海港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适任证书再有效等资历要求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海船员〔2008〕348号)、《广西海事局关于公布海港引航员申请考试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海船员〔2018〕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海港引航员申请考试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所
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
2.引航员资历报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9年12月 日
附件1
广西海港引航员申请考试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
申请形式 | 申请晋升等级的考试评估 | 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领范围的考试评估 | 内河引航员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考试评估 | 引航员适任证书 再有效 | |
海港三级引航员晋升二级引航员 | 海港二级引航员 晋升一级引航员 | ||||
需同时满足引航资历及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数要求 | 1.具有海港三级引航员引航资历不少于36个月;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36个月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为250艘次; 3.如适任证书引领范围为两个及以上港口水域的,则其中任一港口水域的最低引领艘次数不少于上述相应计算时间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的25%。 | 1.具有海港二级引航员引航资历不少于36个月;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36个月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为200艘次; 3.如适任证书引领范围为两个及以上港口水域的,则其中任一港口水域的最低引领艘次数不少于上述相应计算时间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的25%。
| 1.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领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 2.见习期间,一级引航员见习引领船舶至少20艘次,二、三级引航员见习引领船舶至少30艘次。 | 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领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且见习引领的船舶至少30艘次。 |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为300艘次,或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为40艘次。 2.如适任证书引领范围为两个及以上港口水域的,则其中任一港口水域的最低引领艘次数不少于上述相应计算时间内最低总引领艘次数的25%。
|
适用《办法》的相应条款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条 | 第十四条 |
备注: 1.总引领艘次数:是指引航员适任证书适用引领范围内各港口水域引领的艘次数之和。 2.计算引领艘次数时取整数,不做四舍五入。
附件2
引航员资历报备表
年度 引航站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现持引航员适任证书号码/等级 | 适任证书适用的港口水域 | 年度总艘次数 | 年度总艘次数中满足以下条件的艘次 | 安全记录情况 | |||||
总长180米以下船舶(艘次) | 总长180-250米船舶(艘次) | 总长250米以上船舶 (艘次) | 北海港 水域 (艘次) | 钦州港 水域 (艘次) | 防城港港水域 (艘次) | ||||||
备注:各引航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表格内容将上年度本机构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安全记录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