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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解读

https://www.sh.msa.gov.cn/zcjd/74958.jhtml

(注:原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因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将届满,延长有效期后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发文,正文未进行实质性修改。2020年8月24日由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附件1“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的公告调整附件1)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法规〔2019〕336号    2019年12月24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法规〔2019〕22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19年12月24日

 

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全面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上海海事局或者其分支海事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有关证明事项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依据《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海事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较差(C)或差(D)的申请人,视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条件、材料)

对证明材料难以事先或当场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控制风险的部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除外。

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证明材料实施清单式管理,动态调整(见附件1)。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下载,或者通过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各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第七条(告知)

对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并告知下列内容:

(一)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四)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受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具有符合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未能在申请时提交的理由;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或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上海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提交给受理部门。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受理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不得因同一事项多次签署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由上海海事局或其分支海事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告知承诺效力)

申请人已按照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的,视为该项证明材料已符合要求,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审核审批)

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收到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所需的其他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和无效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逾期未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做出无效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审核审批完成后,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记录海事信用信息。自发现之日起该申请人两年以内不再适用本办法告知承诺制。

相关失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同步纳入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

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主动公开或由办理机构代为公开。选择自行主动公开的,应向办理机构提供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第十五条(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责任免除和追究)

各办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度的事项办理已尽审慎义务,但由于申请人弄虚作假不实承诺的,办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若办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存在失职追责情形的,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

2. 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0-上海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沪海法规〔2019〕336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2020年版)附件2: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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