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搜救发〔2019〕153号 2019年11月29日
《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9 年11月20日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的使用管理,保证救助效能和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是指交通运输部所属的用于海上搜救公益事业的政府公务飞机。
第三条救助航空器使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救助航空器飞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接受飞行管制部门的飞行管理。
第五条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司其职履行以下职责:
(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救助航空器参加应急救援任务的统一组织协调;
(二)部救助打捞局负责救助航空器的统一部署,负责救助航空器参加应急救援任务的组织指挥;
(三)各救助局负责所属救助飞行队的管理工作;
(四)各救助飞行队负责所属救助航空器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救助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航空活动。
第七条救助航空器使用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海上搜救;
(三)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任务、演习演练等;
(四)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军队的请求,参加重大演习演练、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
(五)海事巡航执法;
(六)转场、训练、试飞等;
(七)交通运输部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使用批准
第八条救助航空器使用必须经过批准。
第九条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会同部救助打捞局制定救助航空器行动方案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并负责将执行情况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条下列情况使用救助航空器,由交通运输部批准:
(一)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任务、演习演练等;
(二)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军队的请求,参加重大演习演练、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
(三)交通运输部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使用救助航空器,由部救助打捞局批准:
(一)海上搜救;
(二)海事巡航执法;
(三)转场、训练、试飞等。
第十二条救助航空器使用,应根据救助航空器性能、飞行人员技术水平、气象条件、空域环境、勤务保障等进行适任和安全评估,保证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一般情况下,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军委机关、各军(兵)种、各战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使用需求。
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会同部救助打捞局组织适任和安全评估,提出可行性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紧急情况下,各救助局、各救助飞行队接到军队或地方人民政府的紧急救援任务请求后,应进行适任和安全评估,提出可行性意见,按照“边准备、边行动、边报告”的原则,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飞行任务,必须周密组织,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运行管理细则》(见附件)实施。
第十四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跟踪掌握应急救援任务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救助打捞局、各救助局、各救助飞行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组织执行各类飞行任务,掌握救助航空器动态。
第十六条救助飞行力量实行值班待命制度:
(一)值班待命机组实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待命救助航空器应处于良好状态,通信畅通,配套保障条件符合规定;
(三)值班待命点必须保持规定的救助航空器数量和机组人员。遇有特殊时段、特殊任务时,应相应增加值班力量。
第十七条一切飞行都必须严格控制在飞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严禁违章指挥、违规飞行。
第十八条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救助航空器。
第+九条部救助打捞局、各救助局、各救助飞行队应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应急救援任务”包括重大活动保障、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交救发〔2008〕492 号)、《海上专业救助航空器参加内陆特别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调用管理规定》(交应急发〔2009〕3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导各救助局、救助飞行队落实责任,安全实施救助航空器的运行。
(一)负责制定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救助航空器的统一分配。
(三)组织救助值班力量的统一调整部署。
(四)组织协调全国沿海空中巡航救助联动工作。
(五)负责救助航空器运行管理人员培养、培训工作计划制定,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编制救助航空器维修、航材采购和质量评估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救助飞行研究训练中心、救助航空器维修训练中心,按规定开展救助航空器飞行训练、研究、维修工作。
(八)负责救助航空器运行安全督查,组织救助航空器等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各救助局对所属救助航空器的运行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一)负责落实涉及民航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救助飞行相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飞行队实施。
(二)负责所属救助航空器的常态化调整使用。
(三)负责责任海区内救助飞行力量的值班待命。
(四)负责组织责任海区沿海空中巡航救助联动工作。
(五)负责所属救助航空器运行管理人员培养、培训。
(六)负责所属救助航空器的维修和航材管理,跟踪评估维修质量,确保适航率。
(七)负责所属救助航空器的运行安全,配合部救助打捞局组织所属航空器等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救助飞行队负责实施救助航空器的运行管理。
(一)落实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救助飞行相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各运行部门实施。
(二)安排救助值班力量,实施24小时值班待命。
(三)实施责任海区沿海空中巡航救助联动工作。
(四)制定救助航空器飞行计划,组织实施救助和训练飞行。
(五)实施救助航空器运行、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六)实施救助航空器维修,保证航空器适航。负责航材零部件的采购。
(七)承办救助航空器的飞行申请,为飞行活动提供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及时预报天气情况、掌握飞行动态。
(八)制定飞行保障计划,组织实施机场及保障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保证机场及保障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九)健全飞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飞行安全制度,保证飞行安全。参与事故、事故征候以及有关危及飞行安全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飞行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组织实施飞行,必须严格遵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一切飞行必须严格控制在飞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严禁超条件飞行。
第六条通常情况下,由救助局向救助飞行队下达任务指令。特殊情况时,部救助打捞局可直接向救助飞行队下达任务指令。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活动,必须制定飞行计划,明确飞行方法。
(一)救助飞行研究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年度集中飞行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救助飞行队负责制定年度、阶段(专项)飞行计划。
(三)飞行计划要结合能力水平、装备性能、保障条件以及飞行环境等实际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
第八条组织飞行时,要认真进行飞行准备,明确任务要求、实施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飞行计划一经批复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飞行情况。
第三章救助值班
第十一条部救助打捞局、各救助局、各救助飞行队实行24小时常态化值班,不间断掌握救助航空器飞行动态,并对救助航空器飞行实施正确的指挥。
(一)接到指令后,昼间处于值班待命状态的救助航空器30分钟内能够起飞;夜间处于值班待命状态的救助航空器45分钟内能够起飞。
(二)平时,主要值班待命点应保持2架救助航空器、2套机组人员规模;其他值班待命点应保持1架救助航空器、1套机组人员规模。遇有特殊情况、特殊任务时,应相应增加救助值班力量。
(三)值班待命救助航空器、机组人员应处于良好状态,通信畅通,配套保障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救助飞行队接到任务指令后,应进行以下准备:
(一)了解任务性质以及需要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根据任务性质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申请飞行计划,收集研究气象信息,做好飞行准备;
(三)进行技术研究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四)向下达任务单位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和实施意见。
第四章飞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飞行安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稳妥”原则,做好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严禁违章指挥、违规飞行。
第十四条救助航空器飞行安全必须纳入全程监控,不能保证全程有效监控时,须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部救助打捞局、各救助局、各救助飞行队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要求,健全完善救助飞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部救助打捞局应定期组织飞行质量安全督查和抽查。各救助局应及时组织飞行质量安全检查。各救助飞行队应结合飞行任务特点,及时组织飞行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教育和安全整顿。
第十七条救助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有权决定是否飞行或终止飞行。
第十八条救助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救助飞行队应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发生等级以上事故时,救助局应及时上报部救助打捞局,并分析原因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搭乘航空器
第十九条在执行任务和训练飞行中,确需搭乘救助航空器时,由救助局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救助飞行队要对搭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教育,严格执行登机安全检查程序。搭乘人员须遵守有关规定,并自觉服从机组人员的管理。
4.5B-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交搜救发〔2019〕153号--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