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废止部分船检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海船检〔2019〕319号 2019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外国验船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海船检〔2019〕172号)、《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海船检〔2019〕173号)已经于近期实施。现决定废止以下船舶检修检测管理有关文件:
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
二、《关于发布<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渔检(产)〔1999〕89号)。
三、《关于发布<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管理系统(GMDSS)岸上维修单位认可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1〕56号)。
四、《关于发布<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及<气胀救生筏检修证明>的通知》((国渔检(产)〔2001〕155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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