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海船员〔2019〕289号 2019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使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照内河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制作,并在辖区内做好宣贯工作。
二、对 2019年9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 2020 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7〕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样式(适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7月31日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船舶种类和总吨位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散货船 | 总吨位 1000 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 1 人,水手 3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各 1 人; |
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二副 1 人 | ||
总吨位 1000 以下 | 船长、大副、三副各 1 人,水手 2 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水手 1 人;连续航行 | |
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三副 1 人 | |||
集装箱船 | 总吨位 1000 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 1 人,水手 4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各 1 人; |
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二副 1 人 | ||
总吨位 1000 以下 | 船长、大副、二副各 1 人,水手 2 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减免二副 1 人 | |
商品汽车滚装 | 总吨位 1000 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 1 人,水手 3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各 1 人; |
船 | 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二副 1 人 | |
总吨位 1000 以下 | 船长、大副、二副各 1 人,水手 2 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水手 1 人;连续航行 | |
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二副 1 人 | |||
轮机部 | |||
船舶种类和主机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散货船、集装 | 主机总功率 500 千瓦及以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三管轮 1 人和机工 2 |
箱船、商品汽 | 上 | 人,机工 3 人 | 人 |
车滚装船 | 主机总功率 500 千瓦以下 | 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各1 人,机工 | |
1 人 |
注:船舶在中途港或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 4 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样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徽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签发。
船舶识别号: |
船舶识别号: | |||||||
船 名 | 船舶登记号码 | 船籍港 | 呼 | 号 | IMO编号 | ||
船舶种类 | 总 | 吨 | 主机功率 | 机舱自动化程度 | 载客定额 | ||
航行区域
此船航行时,船舶配员只要不低于以下表中所列出的数目、等级,即符合安全配员的要求。
级别 / 职务 | 人 数 | 级别 / 职务 | 人 数 | ||
船 | 长 | 轮 机 长 | |||
大 | 副 | 大 管 轮 | |||
二 | 副 | 二 管 轮 | |||
三 | 副 | 三 管 轮 | |||
水 | 手 | 机 | 工 | ||
特殊要求或条件:
本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注:此证书适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