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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政策解读:《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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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海法规〔2019〕227号    2019年8月7日

局属各分支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处室办事机构

《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19年8月7日

 

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公众参与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有效防范海事违法行为,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结合上海海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海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

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举报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举报海事违法行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开展管辖职权范围内海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奖励范围)

下列海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

(三)客船、危险品船超载运输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

(五)违反雾航管理规定航行的;

(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七)非法载运旅客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九)谎报瞒报或者未按规定申报船载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积载隔离的;

(十)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

(十一)船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的;

(十二)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十四)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海事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内容)

举报人就第六条所列海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名称)、所在位置、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目前现状及其他相关线索;

(二)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组织机构)信息、联系方式。

不提供或者不真实提供前款第(二)项内容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八条(举报途径)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海事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并24小时接受举报。

接收电话举报时,接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举报对象、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人书面举报的,接报人员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举报并做好记录,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受理的单位,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匿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调查核实。

对经核实的海事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信息反馈)

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息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就举报信息核实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奖励条件)

能够获得奖励的举报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者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事先未被海事部门掌握的;

(三)经海事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

对举报属实的每起海事违法行为,应当在行政处罚完成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海事违法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给予第一位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因举报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已经接受过其他政府机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海事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奖励单位应当加强核查和监督,严禁内外勾结骗取举报奖励的行为。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按照被举报海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每起案件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奖励审批)

奖励决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审批表模板见附件1)。

第十五条(奖励领取)

举报的海事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处罚单位应当尽快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奖励;无法直接通知举报人的,处罚单位可以通过政务大厅、微信微博、上海海事局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告,并视同已经通知举报人,公告内容不得包含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登记表模板见附件2)。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困难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统计)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做好举报奖励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保密)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来源)

本规定所指举报奖励纳入各奖励单位的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项用于对海事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5日。201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沪海危防〔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批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举报接收人


举报接收时间


处理结果

核实人员1


核实人员2


处罚案号


简述查实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处罚时间、案由、金额等)

 

 

 

 

申请奖励(元)


单位领导意见











 

附件2:

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举报接收单位


举报接收时间


处理结果

处罚案号


简述查实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处罚时间、案由、金额等)

 

 

 

 

实发奖金(元)


奖金发放单位


领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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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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