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发布《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
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告
现公布《南通沿海港业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自2019年7 月1 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颁布的《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按照《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持有有效三等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申请换发相应职务的二等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按照《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持有有效四等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换发相应职务的二等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需参加为期3天的换证培训。
江苏海事局
2019年6月18日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适任培训、考试和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
南通沿海港作船是指仅在南通沿海港口或港口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南通港籍500总吨以下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下的海船。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统一管理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南通海事局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及签发
第四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与适用范围: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的南通沿海港作船;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南通沿海港作船。
在港作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六条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职务根据服务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职务或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第七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超过65周岁;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得小于20周岁;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
(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在客船、液货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南通沿海港作船上任职的船员,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服务簿;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五)船上见习报告(需要时)。
经船员信息采集或由系统产生,在中国海事协同管理(服务)平台可查询的,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条 持有南通沿海港作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8个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相应的服务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相应的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 未满足第十条规定或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8个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抽查项目的评估。证书过期超过5年的,应重新参加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三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直接在相应等级的港作船上任职,也可申请签发相应的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曾在军事船舶、渔船或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持有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六)通过相适应的适任考试。
第三章 适任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 从事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须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培训项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满足《南通沿海港作船适任培训大纲》的要求。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大纲》由江苏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完成后,向符合条件的参培学员签发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各职务考试科目总分为100分,船舶操作与避碰考试科目为70分及格,其他科目及格分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结果分为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的船员,应完成相应岗位适任培训,取得《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完成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海船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者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初次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免除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成绩自所有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二条 通过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完成不少于2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通过吨位或功率提高适任考试的船员,免于船上见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沿海港口或港口附近水域”是指江苏海事局辖区南通沿海港口港界线以内水域和港外锚地、航道及海上风电场等作业水域。
第二十四条 在南通沿海港口或港口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南通港藉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施行,2014年7月1日颁布的《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 汉语拼音 | 性别 | 贴照片处 | ||||||||||||||||||||||||||||||
身份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 文化程度 | ||||||||||||||||||||||||||||||||
申请形式: | □初次申请 □再有效 □污损补发 □遗失补发 □转考换发 | ||||||||||||||||||||||||||||||||
现 持 适任证书 |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 ||||||||||||||||||||||||||||||||
申 请 适任证书 | 专业: 等级: 职务: | ||||||||||||||||||||||||||||||||
持有的培训合格证
| □Z01 □ZO4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8 备注:在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未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 | ||||||||||||||||||||||||||||||||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 职 务 | 船 名 | 船舶种类 | 航区/机种 | 总吨和主机功率 | 上船任职日期 | 解职离船日期 | ||||||||||||||||||||||||||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证明材料 □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5.毕业证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 6.现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7.《船上见习报告》(如需) □ 9.其它有关材料 □ | |||||||||||||||||||||||||||||||||
已知晓申请适任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附件2: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海上服务资历、见习、和合格证要求
职务 | 海上服务资历 | 船上见习 | 合格证要求 |
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 | / | / | Z01 |
一等驾驶员、轮机员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或担任二等驾驶员、轮机员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Z01 |
一等船长、轮机长 | 担任一等驾驶员、轮机员24个月;或者担任二等船长、轮机长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升等免予船上见习。 | Z01 |
二等驾驶员轮机员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Z01 |
二等船长 轮机长 | 担任二等驾驶员、轮机员24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Z01 |
备注:1.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安全记录不良者,其水上服务资历从其负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直接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附件3: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及证书再有效抽评项目
表一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形式 考试 科目 | 船长 | 驾驶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值班水手 | 值班 机工 |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职务 晋升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 | ★ | ★ |
|
|
|
|
|
|
航海学(包括港口概况知识点) | ★ |
|
|
|
|
|
|
| ||
船舶管理(驾驶) | ★ | ★ | ★ | ★ | ||||||
主推进动力装置 | ★ | ★ | ★ | ★ | ||||||
船舶辅机与电气 |
|
|
|
|
| ★ | ★ | ★ |
|
|
船舶管理(轮机) | ★ | ★ | ★ | ★ |
|
| ||||
水手业务 |
|
|
|
|
|
|
|
| ★ |
|
机工业务 |
|
|
|
|
|
|
|
|
| ★ |
备注:1.持有海洋渔业船员、军事船舶复转人员适任证的驾驶部人员申请南通沿港作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所有科目,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只参加机舱管理科目考试。
2.内河船舶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需参加航海学科目的考试,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免除理论科目考试。
表二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证书再有效抽评项目
申考职务 形式 考试 科目 | 船长 | 驾驶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值班水手 | 值班机工 |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升等 | 职务晋升 | 职务晋升 | |
航海仪器的使用 | ★ | ★ | ★ | |||||||
船舶操纵与应急 | ★ | ★ | ★ | ★ | ||||||
机舱管理 | ★ | ★ | ★ | ★ | ||||||
动力设备拆装与操作 | ★ | ★ | ★ | |||||||
电气与自动控制 | ★ | |||||||||
水手工艺与值班 | ★ | |||||||||
机工值班 | ★ |
备注:1.内河船舶船员、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操作考试项目与升等实操考试项目一致。2.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抽评项目与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项目一致。
附件4:内河船舶船员、渔业船舶船员、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职务、任职资历对应表
表一 内河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驾驶专业
内河船船员证书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 |||||
100GT及以上-500GT | 未满100GT | |||||
类别 | 等级 | 职务 | 船长 | 驾驶员 | 船长 | 驾驶员 |
一类 | 1000总吨及以上 | 船长 | 6 | 0 | 0 | 0 |
大副 | 18 | 0 | - | 0 | ||
二副 | - | 0 | - | 0 | ||
三副 | - | 12 | - | 6 | ||
二类 | 300~1000总吨 | 船长 | 18 | 12 | 12 | 0 |
驾驶员 | - | 24 | - | 12 | ||
三类 | 300总吨以下 | 船长 | - | - | 12 | - |
驾驶员 | - | - | - | 12 |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单位:月。
2、轮机专业
内河船船员证书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 |||||
220千瓦及以上-750千瓦 | 未满220千瓦 | |||||
类别 | 等级 | 职务 | 轮机长 | 轮机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一类 | 500千瓦及以上 | 轮机长 | 6 | 0 | 0 | 0 |
大管轮 | 18 | 0 | - | 0 | ||
二管轮 | - | 0 | - | 0 | ||
三管轮 | - | 12 | - | 6 | ||
二类 | 150~500千瓦 | 轮机长 | 18 | 12 | 12 | 0 |
轮机员 | - | 24 | - | 12 | ||
三类 | 150千瓦以下 | 轮机长 | - | - | 12 | - |
轮机员 | - | - | - | 12 |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单位:月。
表二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驾驶专业
海洋渔业船证书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 |||||
100GT及以上-500GT | 未满100GT | --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船长 | 驾驶员 | 船长 | 驾驶员 | 值班水手 |
一级 | 船长 | 6 | 0 | 0 | 0 | 0 |
船副 | -- | 0 | 12 | 0 | 0 | |
二级 | 船长 | 12 | 0 | 6 | 0 | 0 |
船副 | — | 0 | — | 0 | 0 | |
三级 | 船长 | — | - | 12 | 0 | 0 |
助理船副 | — | - | — | 12 | 0 |
备注:1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单位:月。
2、轮机专业
海洋渔业船证书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 |||||
220千瓦及以上-750千瓦 | 未满220千瓦 | --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轮机长 | 轮机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值班机工 |
一级 | 轮机长 | 6 | 0 | 0 | 0 | 0 |
管轮 | -- | 0 | 12 | 0 | 0 | |
二级 | 轮机长 | 12 | 0 | 6 | 0 | 0 |
管轮 | — | 0 | — | 0 | 0 | |
三级 | 轮机长 | — | - | 12 | 0 | 0 |
助理管轮 | — | - | — | 12 | 0 |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单位:月。
表三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甲板部复转人员
军事船舶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 |||||
100GT及以上-500GT | 未满100GT | --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船长 | 驾驶员 | 船长 | 驾驶员 | 值班水手 |
团级 | 舰(艇)长 | 6 | 0 | 6 | 0 | 0 |
航海长 | - | 0 | - | 0 | 0 | |
值更官 | - | 12 | - | 0 | 0 | |
营级 | 艇长 | 12 | 0 | 6 | 0 | 0 |
航海长 | - | 6 | - | 0 | 0 | |
值更官 | - | 12 | - | 0 | 0 | |
连级 | 艇长 | - | 6 | - | 0 | 0 |
士官 | - | 18 | - | 12 | 0 |
备注:1、副舰(艇)长按航海长对待、观通长按值更官对待;2、表中资历应由所服役舰艇的上级机关(团级及以上)出具证明,包括:何时在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舰艇(动力装置类型)任何种职务等信息;3、表中所说资历为船员申请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单位:月。
2、机电部复转人员
军事船舶 | 南通沿海港作船船适任证书 | |||||
220KW及以上-750KW | 未满220KW | --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轮机长 | 轮机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值班机工 |
团级 | 机电长 | 6 | 0 | 6 | 0 | 0 |
副机电长 | - | 0 | - | 0 | 0 | |
分队长 | - | 12 | - | 0 | 0 | |
营级 | 机电长 | 12 | 0 | 6 | 0 | 0 |
副机电长 | - | 6 | - | 0 | 0 | |
分队长 | - | 12 | - | 0 | 0 | |
连级 | 机电长 | - | 6 | - | 0 | 0 |
士官 | - | 18 | - | 12 | 0 |
备注:1、表中所说资历为船员申请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应的水上服务资历。 2、表中资历应由所服役舰艇的上级机关(团级及以上)出具证明,包括:何时在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舰艇(动力装置类型)任何种职务,单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