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法规〔2019〕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关于
印发《广西桂林漓江旅游排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漓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和船舶航行安全,现将《广西桂林漓江旅游排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辖区有关单位、船东、排筏、船主做好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9年6月5日
广西桂林漓江旅游排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漓江旅游排筏航行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漓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桂林漓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桂林漓江通航水域从事载客旅游的排筏、排筏船员、排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禁止旅游排筏从事货物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海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排筏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排筏检验机构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排筏检验技术证明文件;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持有桂林海事局签发的《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排筏船员或持有三类驾驶员及以上等级内河适任证书的船员。
第五条 排筏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技术条件,在明显位置标明筏名、乘客定额;救生、消防及防污染设备的配备和存放应满足排筏检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排筏船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 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加强对排筏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未持有《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排筏船员,不得指使、强令排筏船员违章操作;设立专职或兼职排筏安全管理员,负责排筏的现场安全管理。
排筏船员每年应当参加由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组织的至少4小时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和排筏船员应认真落实好排筏安全运营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排筏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筏的航行、停泊承担安全责任。
第三章 排筏航行和停泊
第九条 排筏不得超乘客定额运输。
第十条 排筏应有序航行,禁止并列行驶或同时追越前船,禁止追越正在会船的排筏。
第十一条 排筏与机动船对驶相遇,应按照机动船舶的会船信号航行。来船动态不明时,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避让。
第十二条 机动船驶近或驶入以下滩段时,未进滩排筏应在规定地点等候:
(一)九马画山滩。当机动船下航时,排筏应在九马画山滩尾出口下游10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当机动船上航时,排筏应在小爽滩尾出口下游6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
(二)冷水滩。当机动船下航时,排筏应在冷水滩尾出口下游150米处(左岸)的等候区域等候;当机动船上航时,排筏应在九马画山滩尾出口下游10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
(三)黄布滩。当机动船下航时,排筏应在黄布滩尾出口下游300米处(左岸)的等候区域等候;当机动船上航时,排筏应在黄布滩头出口白标上游200米处(左岸)的等候区域等候。
(四)猪皮滩。当机动船下航时,排筏应在猪皮滩尾出口下游100米处(左岸)的等候区域等候;当机动船上航时,排筏应猪皮滩头出口红标上游25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
(五)乞儿滩。当机动船下航时,排筏应在乞儿滩尾出口下游20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当机动船上航时,排筏应在乞儿滩头出口上游8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
(六)兴坪滩。当机动船下航时,排筏应在兴坪滩尾出口15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当机动船上航时,排筏应在乞儿滩尾出口下游200米处(右岸)的等候区域等候。
第十三条 排筏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航行:
(一)旅游船舶航行高峰时段;
(二)夜间;
(三)洪水,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四)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禁止航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等交通高峰期间以及通航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排筏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五条 排筏航行过程中,排筏船员必须正确穿着救生衣。
乘客上筏时和排筏航行过程中,排筏船员必须要求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督促乘客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排筏应在指定的水域、码头有序停泊和上、下乘客,码头设施应安全可靠,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险情救助
第十七条 排筏遇险时应全力自救,按规定发出求救信号;排筏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组织并采取有效的救助行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险情水域附近的船舶、排筏发现遇险人员、收到求救信息或接到参加救助的指令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救助的船舶、排筏、人员应接受水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二十条 排筏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排筏”是指用PVC管、钢管、竹子等管材排列拼扎而成的水上浮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日施行的《广西桂林漓江排筏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广西海事局 201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