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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有关航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航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管的针对性,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长江海事局

                                                  2018 年 10 月 16 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持有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适用范围、运行状况、管理效果等出现变化或者异常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发生改变,以及航运公司 SMS 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岗位变动的。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航运公司 SMS 内船舶退出的。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者责令离港的。

    (五)航运公司或者其所管理的船舶、船员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六)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以及危险品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 C 类船舶的。

    (七)航运公司 SMS 内船舶连续停航 6 个月及以上的。

    (八)航运公司或者体系内船舶 SMS 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 

    (十)航运公司 SMS 文件改版的。

    (十一)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航运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相应栏目录入应报告的内容。特殊情况不能登录时,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并保留海事管理机构接收的确认件,在条件具备后再在系统中补录。

第五条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按照下列要求报告具体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名称及相应职责;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对于新进体系的,应报告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岗位名称、任职时间、联系方式,对于退出体系的人员应报告人员姓名、原任职岗位名称;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应报告人员姓名、原岗位名称、新岗位名称。有关规定对岗位的任职资历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报告其任职资格情况。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航线)、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SMS 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报告事故船舶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及时间、地点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等。 

    (五)航运公司及所管理船舶、船员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应报告被处罚的当事人信息(公司名称、船舶名称或者船员姓名及职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实施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或者 C 类船舶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或 C 类船舶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脱离时间。

    (七)SMS 内船舶连续停航 6 个月及以上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停航起始日期、停泊地点;复航时应报告复航日期。

    (八)航运公司或者体系内船舶 SMS 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 停止运行的时间和原因。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经营场所(办公处所)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十)SMS 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原因以及新的版本号。(十一)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委托管理船舶名称、受委托管理人名称、拟委托管理的起始时间和管理期限等。

第六条      航运公司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事项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监管。

第七条      本制度中“航运公司 SMS 内岸基主要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纳入体系的部门负责人(未设置部门的为主管),专职海务管理人员和机务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本制度中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分别是指:

    (一)组织机构变动的,是指新的组织机构成立之日。

    (二)航运公司 SMS 内人员变动的,是指变动人员任免之日。

    (三)新承担某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是指作出接管船舶决定之日。

    (四)船舶退出体系的,是指船舶正式解除管理关系之日。

    (五)船舶发生事故的,是指事故发生之日。

    (六)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是指相应决定或者通知送达之日。

    (七)发生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是指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八)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重点跟踪名单,以及危险品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 C 类船舶的,是指列入或者脱离事项的相关文件(公告)发布之日。

    (九)航运公司 SMS 内船舶连续停航 6 个月及以上的,是指船舶连续停航期满 6 个月之日。

    (十)航运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停止运行,是指航运公司作出停止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决定之日。

    (十一)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发生改变的,是指新的营业场所(办公处所)启用之日。

    (十二)SMS 文件改版的,是指改版文件批准之日。

   (十三)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是指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之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长海船舶〔2010〕176 号文同时废止。


来源: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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