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航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航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管的针对性,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长江海事局
2018 年 10 月 16 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持有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适用范围、运行状况、管理效果等出现变化或者异常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发生改变,以及航运公司 SMS 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岗位变动的。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航运公司 SMS 内船舶退出的。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者责令离港的。
(五)航运公司或者其所管理的船舶、船员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六)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以及危险品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 C 类船舶的。
(七)航运公司 SMS 内船舶连续停航 6 个月及以上的。
(八)航运公司或者体系内船舶 SMS 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
(十)航运公司 SMS 文件改版的。
(十一)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航运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相应栏目录入应报告的内容。特殊情况不能登录时,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并保留海事管理机构接收的确认件,在条件具备后再在系统中补录。
第五条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按照下列要求报告具体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名称及相应职责;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对于新进体系的,应报告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岗位名称、任职时间、联系方式,对于退出体系的人员应报告人员姓名、原任职岗位名称;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应报告人员姓名、原岗位名称、新岗位名称。有关规定对岗位的任职资历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报告其任职资格情况。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航线)、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SMS 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报告事故船舶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及时间、地点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等。
(五)航运公司及所管理船舶、船员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应报告被处罚的当事人信息(公司名称、船舶名称或者船员姓名及职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实施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或者 C 类船舶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或 C 类船舶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脱离时间。
(七)SMS 内船舶连续停航 6 个月及以上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停航起始日期、停泊地点;复航时应报告复航日期。
(八)航运公司或者体系内船舶 SMS 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 停止运行的时间和原因。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经营场所(办公处所)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十)SMS 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原因以及新的版本号。(十一)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委托管理船舶名称、受委托管理人名称、拟委托管理的起始时间和管理期限等。
第六条 航运公司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事项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监管。
第七条 本制度中“航运公司 SMS 内岸基主要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纳入体系的部门负责人(未设置部门的为主管),专职海务管理人员和机务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本制度中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分别是指:
(一)组织机构变动的,是指新的组织机构成立之日。
(二)航运公司 SMS 内人员变动的,是指变动人员任免之日。
(三)新承担某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是指作出接管船舶决定之日。
(四)船舶退出体系的,是指船舶正式解除管理关系之日。
(五)船舶发生事故的,是指事故发生之日。
(六)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是指相应决定或者通知送达之日。
(七)发生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是指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八)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重点跟踪名单,以及危险品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 C 类船舶的,是指列入或者脱离事项的相关文件(公告)发布之日。
(九)航运公司 SMS 内船舶连续停航 6 个月及以上的,是指船舶连续停航期满 6 个月之日。
(十)航运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停止运行,是指航运公司作出停止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决定之日。
(十一)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发生改变的,是指新的营业场所(办公处所)启用之日。
(十二)SMS 文件改版的,是指改版文件批准之日。
(十三)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是指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之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长海船舶〔2010〕176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