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29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对《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余水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富余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  航行于江苏海事局海上辖区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航速,结合海底底质及淤浅等因素,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余水深,且富余水深不应少于0.8米。

第六条  航行于江苏海事局长江辖区通航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余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余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十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余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七条  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余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


来源:江苏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