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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商务部为何反制韩华海洋5家美国子公司?……


 

商务部公告|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

 

 

2025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6号令,公布《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自2025年10月14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为反制美国对中国采取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决定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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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内容

 

公告指出,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开展“301调查”并采取措施,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韩华海洋株式会社在美相关子公司协助、支持美国政府相关调查活动,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中方决定将以下5家韩华海洋株式会社美国相关子公司列入反制清单:

  • Hanwha Shipping LLC

  • Hanwha Philly Shipyard Inc.

  • Hanwha Ocean USA International LLC

  • Hanwha Shipping Holdings LLC

  • HS USA Holdings Corp.

公告明确,自2025年10月14日起,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上述企业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二、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同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近日,商务部宣布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请问有何考虑?

发言人答:美东时间10月14日,美国开始实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301调查”的最终措施,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韩华海洋株式会社在美相关子公司协助、支持美国政府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开展“301调查”并采取措施。

发言人表示,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为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中方决定将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列入反制清单,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发言人最后表示,中方敦促美方及相关企业尊重事实和多边经贸规则,遵守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尽早纠正有关错误做法,停止损害中方利益。

为何制裁?

根据E航网了解,2025年3月20日,Hanwha Shipping曾致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收件人为Ambassador Jamieson Greer),在该封信件中,这家韩国企业明确表示支持特朗普政府与USTR就针对中国海事、物流与造船业的301拟议行动。

此外,Hanwha Shipping还自称为韩华集团在美船舶持有(vessel ownership)实体,当前船队由5艘现代化油气运输船构成,涉及原油与LNG运输

函件称,USTR拟议的收费(fee-generation)安排可为将 Hanwha Shipping 舰队转入美国服务(作为“U.S. vessels”)提供必要的财政基础;并称只有在获得上述财政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经济可行性与军事用途方面的检验。

Hanwha Shipping在信件中还表示已开展运输经济可行性研究,将另行向USTR提供财务数据建议清单,以最大化拟议收费结构在租船市场价值链中的影响

此外,该公司还介绍到,已邀请其在美关联船厂 Hanwha Philadelphia Shipyard Inc.(Philly Shipyard),为在韩国玉浦(Okpo)的 Hanwha Ocean 新造船上开展在岗培训(on-the-job training),并强调通过关联企业间的“建造—持有”协同,为技术与技能向美国的转移提供“清晰、可控且离散的通道”。

总的来看,Hanwha Shipping在函件中表示“强烈支持”USTR的调查与拟议措施,并称该举措将有利于美国海事工业能力的建立与重振。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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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启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

为保障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和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美301调查影响或可能影响情况,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是否存在实施、协助、支持美国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对我国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及其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后续根据调查情况适时出台相应措施。

调查期间,欢迎相关企业、协会、个人及相关方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086-10-65292624、65292650。

电子邮箱:shipping@mot.gov.cn。

来信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100736。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5年10月14日

来源:江海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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