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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正式发布


《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正式发布

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19号公告发布《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和目的

 

 

渤海湾中部水域是船舶进出天津、黄骅、曹妃甸等港口的重要通道,交通流复杂交错。近年来,随着渤海湾各港口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海上航运、油气开发、水产养殖、海上捕捞等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通航密度和会遇概率不断增大。在该水域设置船舶定线制,可以最大程度上简化船舶交通流向,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定线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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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图号1304、22001、22122、2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海道测量局海图图号11010、11661、11700、11710、11800。

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

2.定线制的范围

本定线制由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一警戒区、第二分道通航制和第二警戒区组成。

2.1第一分道通航制

2.1.1第一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2.1.2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5.3海里,宽0.5海里的水域:

A:38°39′02.102″N/118°38′19.806″E

B:38°41′16.693″N/118°32′11.751″E

2.1.3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C:38°40′10.498″N/118°39′00.476″E

D:38°42′25.074″N/118°32′52.494″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E:38°37′53.688″N/118°37′39.136″E

F:38°40′08.356″N/118°31′31.099″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5.3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295°(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5.3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115°(真航向)。

2.2第一警戒区

第一警戒区为以点O(38°38′25.091″N/118°40′00.974″E)为圆心、半径1.925海里的圆弧与下列三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C:38°40′10.498″N/118°39′00.476″E

A:38°39′02.102″N/118°38′19.806″E

E:38°37′53.688″N/118°37′39.136″E

2.3第二分道通航制

2.3.1第二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2.3.2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4.85海里,宽0.5海里的水域:

G:38°43′35.810″N/118°25′50.500″E

H:38°45′38.812″N/118°20′13.562″E

2.3.3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I:38°44′44.197″N/118°26′31.185″E

J:38°46′47.201″N/118°20′54.232″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K:38°42′27.533″N/118°25′09.845″E

L:38°44′30.603″N/118°19′32.892″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4.8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295°(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4.8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115°(真航向)。

2.4第二警戒区

第二警戒区为下列地理位置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I:38°44′44.197″N/118°26′31.185″E

D:38°42′25.074″N/118°32′52.494″E

F:38°40′08.356″N/118°31′31.099″E

K:38°42′27.533″N/118°25′09.845″E

第二警戒区为长方形,长5.48海里,宽2.5海里。

3.主管机关

3.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3.2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受理报告机关为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简称“天津VTS”。

 

定线制特别规定

 

 

1.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在进出本定线制水域时不强制报告。紧急情况应向天津VTS报告。

2.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应在甚高频(VHF)09、16频道守听。

(3)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为了避免航行危险不得不穿越时,应先向天津VTS报告,并提前与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应当在确认没有顺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接近的情况下方可穿越。

(4)如需从通航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该通航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5)确需追越时,应提前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报天津VTS,追越应不致与其他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6)禁止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锚泊、捕捞和养殖。

(7)在警戒区航行及驶入和驶出警戒区时应特别谨慎航行,并运用良好的船艺。

3.船舶违反本定线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特别提醒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商渔船碰撞风险,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多发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5年11月7日,天津海事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天津水域首批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第二警戒区位于5#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内,航经第二警戒区的商渔船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特对商渔船舶提出航行建议(详见底部“阅读原文”《天津海事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水域首批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的通告》〔2025年第3号〕)。

 

来源:海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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