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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正当时 | 第四十讲 液货船载重线模块特殊规定及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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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讲



近年来,中国沿海液货码头不断增建,进出港液货船舶交通流量快速发展,对液货船舶的执法监管成为海事监管的重要一环。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对液货船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特殊性均作出了规定。液货船与散货船等一般货船外观的不同,在载重线特殊规定方面有典型表现。因此,本文选取液货船载重线方面的特殊规定并对其安全检查予以介绍




一、双道门

(一)相关公约与国内规则规定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附则B第2章第17条规定:


(2)对核定干舷小于根据第28条表28.2所列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mm。


《2004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第3篇第2章2.6.2规定的内容与上述一致。


(二)解读

上述“核定干舷小于根据第28条表28.2所列干舷的船舶”是指核定干舷小于“B”型干舷的船舶,主要为液货船(“A”型干舷船舶)或“B-60”型干舷等船舶。“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是指满足封闭上层建筑上的风雨密门。



(三)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24米及以上,下同):上述规定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1968年7月21日及以后至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未规定双道门门槛高度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20米及以上,下同):上述规定适用于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2006年3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未规定双道门门槛高度要求。


(四)船舶安检检查要点

机舱棚直接通往干舷甲板的通道是否设置内门和外门;


双道门是否均能满足风雨密要求,维护保养情况如何;


双道门之间的处所或通道是否与机舱棚有同样坚固结构;


外门和内门门槛高度是否满足要求。



(五)常见缺陷及处理




二、船员安全通道

(一)相关公约与国内规则规定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附则B第2章第25-1条规定:


(1)应至少按表25–1.1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


(2)表25–1.1所指可接受的布置定义如下:


(e)一固定步桥:


(i)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


(ii)位于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


(iii)其位置不会妨碍穿过甲板工作区域的方便通道;


(iv)提供一个至少宽1m的连续平台;


(v)由防火和防滑材料构成;


(vi)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m,开档应按第25(3)条要求,并由间距不大于1.5m的撑柱支持;

(vii)每侧设置挡脚板;


(viii)有开口通往甲板,如适合,配有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于40m;和


(ix)如果所横穿的露天甲板的长度超过70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m的遮蔽设施。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风雨防护。


(f)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其技术规格和(e)对固定步桥所列一样,但挡脚板除外。在核准载运散装液货的“B”型船上,当舱口围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相加不小于1m时,舱口围板可接受为走道的一侧,但舱口之间应装设两排栏杆。


(3)如合适,上述(2)(c)、(d)和(f)布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i)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ii)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iii)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设备;


(iv)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


(v)装设在尽实际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侧。


(4)(a)如装设钢丝绳,应配置螺丝扣以确保其绷紧。


(b)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c)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d)如设撑柱,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e)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f)凡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应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g)一般情况下,步桥或甲板面走道的宽度应不超过1.5m。



(5)对船长小于100m的液货船,分别按上述(2)(e)或(f)装设的步桥平台或甲板面走道的最小宽度可减小至0.6m。


《2004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第3篇第2章3.3规定的内容与上述一致。


(二)解读

目前液货船船员安全通道选择的布置基本为上述“(2)(e)或(f)”,即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设置一固定步桥。


上述“第25(3)条”的要求为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 mm。



(三)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上述规定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1968年7月21日及以后至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规定应设置固定步桥,无其它具体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上述规定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2008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规定应设置固定步桥,无其它具体要求。


(四)船舶安检检查要点

步桥外观总体状况如何,有无锈蚀断裂等现象;


步桥是否防滑;


步桥宽度是否满足要求;


栏杆高度、撑柱和每档间距是否满足要求;


每第 3 根撑柱是否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通往甲板的开口间距是否满足要求;


遮蔽设施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前、左、右遮挡钢板有无锈穿;


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是否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五)常见缺陷及处理



三、舱口

(一)相关公约与国内规则规定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章第26条规定:


(5)在“A”型船舶干舷甲板和首楼甲板上或膨胀舱顶上的露天舱口,应备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有效水密舱盖。


《1999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2章4.3.1规定的内容与上述一致。


(二)解读

“A”型船舶指核定为“A”型干舷的船舶,为液货船舶,包括液货船。此类船舶干舷甲板等部位的舱口要求达到水密级别,比散货船、杂货船等一般船舶的风雨密舱口要求高。


(三)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上述规定适用于适用于1968年7月2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海船。


(四)船舶安检检查要点

露天舱口和舱盖有无锈蚀锈穿等;


舱盖紧固装置、封舱压条情况是否良好。



(五)常见缺陷及处理




四、排水设备

(一)相关公约与国内规则规定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附则B第2章第26条规定:


(6)设有舷墙的“A”型船舶,至少应在露天甲板的一半长度内,设置栅栏栏杆或其他相当的排水布置。位于该舷墙下部的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排水舷口可允许作为相当的排水布置。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可能低。


(7)如上层建筑之间用凸形甲板相连,则在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全长内应设置栅栏栏杆。


 《2004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第3篇第2章4.4规定的内容与上述一致。



(二)解读

相对于“A”型船舶(液货船舶),公约与国内规则对一般船舶两舷栏杆长度并未作出要求,栏杆和舷墙也可互为替代,且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面积要求要小的多。

(三)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上述规定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1968年7月21日及以后至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规定栏杆长度要求,未对舷墙做出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上述规定适用于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2008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规定栏杆长度要求,未对舷墙做出规定。


(四)船舶安检检查要点

上层建筑之间用凸形甲板相连的液货船是否在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全长内应设置栏杆;


液货船两舷栏杆长度是否满足露天甲板长度的一半;


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五)常见缺陷及处理



END


主讲人:吴文正

编辑:连云港海事局

审核:郭伟斌、李大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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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介绍


吴文正2003年毕业于集美大学航海技术专业,2011年毕业于世界海事大学海事安全与环境管理专业。曾就职于湛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现就职于中国海事局安全管理处,高级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主任审核员。长期从事于海事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等海事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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