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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天起开始施行,没发生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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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原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备注:以上红色字体内容为新增

划重点:刑法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相关内容,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外情形。小编提醒,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驾驶台值班报警系统等、拒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擅自驶离港口、船舶违法载运危险品等行为,具有一定现实危险的,构成犯罪,将依法被处以刑事处罚。新增规定与航运业息息相关,望广大航运企业、船舶船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思后行。



编辑:航运安全新动态
审核:郭伟斌、吴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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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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