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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种类、尺度和晋升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海船员〔2019〕48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种类、尺度和晋升等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2019 年2 月22 日
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种类、尺度和晋升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明确各等级引航员晋升等级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结合深圳港口航道、通航环境、船舶尺度和操纵特性及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等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港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
(一)一级引航员可引领各种类、尺度的船舶;
(二)二级引航员可引领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但总长等于或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三级引航员可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申请深圳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有效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本职务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员资历,且见习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360艘次。
(二)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无限航区一等二副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助理引航资历起算日期须在取得二副适任证书日期之后),且见习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540艘次。
(三)持有有效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深圳港引航见习资历,且见习引领船舶应不少于90艘次。
第四条 申请深圳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且引领相应等级船舶应不少于600艘次。
(二)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船上实际担任本职务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员资历,且见习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360艘次。
第五条 申请深圳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且引领相应等级船舶应不少于600艘次。
(二)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担任本职务不少于60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
引航员资历,且见习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360艘次。
第六条 从异地调入或借聘到深圳港引航机构从事船舶引航的引航员,申请海港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考试的,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深圳港见习引航资历,且见习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180艘次。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引航员,在其引航员适任证书予以变更引航区域签注。未经签注的引航员不得在深圳港从事船舶引航。
第七条 申请深圳港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在其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间,引领相应等级船舶艘次应不少于300艘次。
第八条 引航员引领区域、引领船舶限制分别记载于引航员适任证书相应栏内。
引航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引航员引领船舶艘次及安全记录情况报备主管机关。
第九条 在深圳港引领船舶进出船坞及船厂内移泊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颁布的《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种类、尺度和晋升等级管理办法》(深海船员〔2014〕79号)同时废止。
来源:深圳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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