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云南省地方 海事局 贵州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 《天生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云南省地方 海事局 贵州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 《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文件 

 

 

 

 

桂海通航〔2019〕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云南省地方

海事局 贵州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

《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2017年滇黔桂三省(区)共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部署,现将《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向辖区有关单位、船东、船主做好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地方贵州省地方

广西海事局    海事局海事局

 

2019年2月19日

 

 

 

 

 

 


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

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水域,是指从天生桥一级电站水利枢纽坝址至库尾之间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云南省曲靖市、贵州省黔西南州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百色海事局(以下统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辖区划分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船舶进出天生桥(万峰湖)库区有关港口、码头,应当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靠近航道的右侧行驶。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行标志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 船舶在航道内追越前船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从被追越船舶的左舷通过。船舶在航道内尾随前船航行时,应当与前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除追越情况外,航道内船舶不得并排行驶。

第九条 两船对遇交会时,应提前适当减速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以左舷会遇通过,且保持安全横距。

第十条 横越航道时,船舶应加强了望,选择足够的安全距离从顺航道正常航行船舶的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通航密集区、支流叉河口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谨慎驾驶,加强了望,随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库区的禁航区。

第十二条 天生桥库区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减速并以安全航速行驶;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客渡船航行。

严禁船舶夜航。

第十三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障碍物遮蔽的弯道时,应当谨慎驾驶,并用声响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报本船动态。

第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员应当立即向最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沉没位置并做好标识。

第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或禁止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风、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

(二)库区水位变幅较大或超过渡船停航封渡水位;

(三)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五)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演习;

(十)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三章 船舶避让

第十六条 未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七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八条 横水渡船和进、出库区各支流叉河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九条 靠、离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条其他有关船舶避让事宜,依据我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章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二十三条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附属设备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和七级以上强风期间,禁止船舶航行并应当做好船舶停泊的安全保障工作。

船舶按C级航区校核稳性的,应禁止在五级风以上航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库区通航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天生桥水电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坝址禁航区范围的值班和管理,防止船舶进入禁航区,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天生桥水电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区水情的监测,及时发布水情预报。因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引起水位骤变时,应当提前通报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

 

第五章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库区港口、装卸站应当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管理制度,配备与到港船舶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接收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运行。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收集、储存的容器或装置,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存放需求。

禁止船舶向库区水域排放油类及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上述污染物应当收集并排放到接收设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船舶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险情处置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险情,应当立即使用有效的方式向当地水上应急处置机构或搜救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同时防止、控制和消除污染。

附近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对遇险船舶和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并服从水上应急处置机构或搜救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一条 水上应急处置机构或搜救机构接到库区船舶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遇险人员开展救助,并同时向遇险地当地政府和上级水上应急处置机构或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最近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接受并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发生在库区共管水域附近的,事故调查处理由对事故发生水域有管辖权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对事故水域难以界定的,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在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管辖权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移送,同时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库区通航水域辖区划分:

以库区由东向西的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云南省曲靖市、贵州省黔西南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管辖中心线以北的云南、贵州两省行政区划内水域,百色海事局管辖中心线以南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水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印发的《天生桥(万峰湖)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海事局                          2019年2月19日印发  


来源:广西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