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462 | 分享: |
交海办函〔2018〕998号 2018年0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切实解决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有关问题,保障民生需要,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运输植物油船舶应当满足我部《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的相关要求。
二、对于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甲板货船、半舱货船、甲板货驳等其他类型的现有船舶,允许继续营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不得从事植物油运输。
三、对于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甲板货船、半舱货船、甲板货驳等其他类型的现有船舶,允许按照我部《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进行改建,改建后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从事植物油运输。
长江沿线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各自之恩抓好落实,长江航务管理局统筹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