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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的通...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的通告,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的通告

 

现将《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以下简称短程客船签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福建海事局及其下属各分支海事局依照本辖区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授权,具体负责短程客船签注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上任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要求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客船签注。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和等级的适任证书;

(二)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初次申请船长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船长满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短程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二)持有短程客船签注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职务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短程客船大副不少于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在相应航区相应船舶等级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在短程客船和其他种类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海船上任见习船长各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七条  初次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短程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二)持有短程客船签注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短程客船二副不少于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在相应航区相应船舶等级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在短程客船和其他种类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海船上任见习大副各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八条  初次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短程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

(二)持有短程客船签注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职务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短程客船三副不少于6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九条  初次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短程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

(二)通过500总吨及以上三副适任考试,在500总吨及以上短程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未满500总吨三副适任考试,在相应等级短程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初次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并至少在短程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通过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750千瓦及以上短程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或者通过未满750千瓦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未满750千瓦短程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

  第十一条  持有经签注适用于短程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并继续申请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具有至少6个月的短程客船任职资历。

  第十二条  持有经签注适用于短程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吨位提高或者功率提高的,继续申请短程客船签注的,免除相应短程客船见习资历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如需);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福建海事局及其下属各分支海事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经短程客船签注的适任证书,并在适任证书中签注“不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

  第十五条  持有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在短程客船上的任职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沿海短程客船,是指福建沿海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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