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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告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告,

      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适任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适任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福建沿海小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下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本省及近岸航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至未满750千瓦的沿海小型船舶。

2.本省及近岸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沿海小型船舶。

(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不分航区、不分等级的沿海小型船舶。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职务分为:

(一)航行于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沿海小型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本省及近岸航区沿海小型船舶的船长、驾机员、驾驶员、轮机员;

(三)不分航区、不分等级的沿海小型船舶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第九条  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的范围由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并报备主管机关。

第十条  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确定。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或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取得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六)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5周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报告(见附件四);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办法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申请签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适任证书变更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者,应在拟变更航区的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3个月。变更航区后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六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外的其他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七条  持有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外的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签发原证书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第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应当向签发原证书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

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可申请参加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签发原适任证书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应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内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等级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二)持有适用于客船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客船任相应职务不少于3个月者,申请职务签证时免于见习;

(三)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继续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客船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客船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航线渡船上服务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相应固定航线渡运安全知识培训,通过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固定航线的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开展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时应向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开班申请。

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重点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七条  申请适任考试,应完成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并取得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第二十八条  适任培训大纲、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计划。

第二十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驾机员、驾驶员或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轮机员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三)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船舶的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船舶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驾机员、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六)持有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可申请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船长适任考试。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适任考试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第三十一条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理论考试成绩,当天公布评估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持有军事船舶岗位证书、有效内河或者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申请适任证书,参照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船上见习

第三十五条  已通过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下列船上见习:

(一)通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驶员、驾机员、轮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二)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三)持有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申请吨位提高者,在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持有按《适任规则》签发的有效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适任证书者,具有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直接申请签发适用于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对应职务的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按《适任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三十七条  持有按《适任规则》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者,可视同持有相应职务的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参加相应职务晋升的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及考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沿海小型船舶”系指:

1.航行于福建省及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

2.航行于福建省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220千瓦至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船员”:指已持有或正在申请能够证明持证人具备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员。

(三)“驾机员”:指在未满100总吨及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驾机合一的小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四)“本省及近岸航区”:指福建沿海辖区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水域,以及单程不超过船籍港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近岸水域。

(五)“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指福建辖区内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包括与相邻省份)的水域。

(六)“船长”:未特别指明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时,仅指航行于福建省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100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

(七)“高级船员”:指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驾机员、驾驶员、轮机员。

第三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考试的,应参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适任证书不适用于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利性游艇和非自航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适任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1日起施行的《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闽海事法〔200622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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