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43 | 分享: |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危防〔2017〕329号 2017年9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爆竹运输及作业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保障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和生命财产安全,现予印发《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载烟花爆竹运输及作业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保障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人命财产安全,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交安监发﹝1995﹞27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口岸出口烟花爆竹风险管控和联合监管的协调意见》(沪交航﹝2017﹞265号)及《关于调整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范围的通知》(沪交水﹝2015﹞9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活动,以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及其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管。
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机构统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 承运人、船舶和托运人
第四条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段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国内段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证书;
(二)设置与运输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含烟花爆竹运输风险和事故的标识、预控、处置及演练等内容;
(四)达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五)满足上海口岸船载外贸烟花爆竹产地源头安全风险防范和口岸安全风险监控要求。
第五条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的干线船舶、内支线船舶及“穿梭巴士”船舶(以下分别简称为干线船舶、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规范和国内船舶技术规则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 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其核定的航区应当满足上海港水域航行和停泊要求。
上述内支线船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签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取得海关部门核发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
(三)船员按规定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及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最近12个月以内,船舶未发生承担对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
(五)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诚信管理办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
第七条 首次从事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其承运人应当事前向上海海事局报送下列信息材料:
(一)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提交《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情况一览表》(附表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二)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提交《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内支线转运船舶情况一览表》(附表二)或《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穿梭巴士”情况一览表》(附表三)。
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二)海关部门签发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复印件;
(三)行业管理部门签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四)船员适任证书及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信息如有变更,需将相关变更情况及时报送上海海事局。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原则,配合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及作业计划,控制船舶到港频次。
第三章 进港、锚泊和作业
第九条 内支线船舶进出上海港及在港内锚泊,应当遵守上海港水上交通管理秩序,服从VTS水上交通管理。
第十条 除洋山港及其附近水域外,进入上海港水域锚泊停留和靠泊作业的内支线船舶每日同时在港总数不得超过5艘。
第十一条 在上海港设置烟花爆竹运输船舶专用锚地之前,临时划定江亚南沙危险品专用锚地(31°16.016′N/121°46.634′E、 31°15.390′N/121°47.276′E、 31°15.060′N/121°46.787′E和 31°14.858′N/121°47.002′E四点连线之间区域)为烟花爆竹内支线船舶临时锚泊区,临时锚泊区域的改变以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告为准。
内支线船舶在临时锚泊区同时锚泊数量不得超过3艘,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 下列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按照规定格式(附表四/附表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一)拟进入外高桥水域进行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转运作业的内支线船舶,应当向吴淞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信息;拟进入洋山港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转运作业的内支线船舶及穿梭巴士,应当向洋山港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二)内支线船舶应当在进入上海港48小时前报告船舶动态信息;穿梭巴士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报告次日船舶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内支线船舶锚泊前应当提前12小时向吴淞VTS中心报告动态信息,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满足内支线船舶每日同时在港总数要求;
(二)临时锚泊区具备安全空闲锚位;
(三)本港具备安全通航条件;
(四)符合内支线船舶进港报告时限要求;
(五)与内支线船舶衔接的干线船舶已制定本港靠泊计划。
第十四条 内支线船舶应当在起锚或离泊前按照规定向VTS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五条 内支线船舶锚泊期间应当与其他锚泊船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加强船员值班。
第十六条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应当符合所靠泊作业码头核定的作业种类及单船作业限量规定。
第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集装箱箱体、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记、装载系固等各项内容,发现烟花爆竹包装不符合规定、分类定级错误、积载隔离不当等不符合情况,应当立即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烟花爆竹集装箱不得交付运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强船舶现场检查或现场开箱查验:
(一)海事管理机构选船机制列为优先检查的船舶;
(二)承运人、托运人及相关人员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隐患的。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和开箱查验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后方可继续转运:
(一)在上海港接受船舶安全监督时,存在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船体结构、消防设备等项目缺陷的;
(二)货物积载和隔离未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上海烟花爆竹外贸运输协会应当定期对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爆竹运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掌握会员单位安全经营管理情况,加强行业自律。
上海烟花爆竹外贸运输协会应当督促相关会员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可能影响安全运输的缺陷,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干线船舶,系指利用海上运输固定航线,从事与内支线船舶衔接的大批量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长航程国际段运输的船舶。
(二)内支线船舶,系指在国内港口之间,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固定航线上,从事与干线船舶衔接的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国内段运输的船舶。
(三)穿梭巴士,系指在外高桥港区与洋山港区间快速往返提供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驳运服务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情况一览表
附表二: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内支线转运船舶情况一览表
附表三: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穿梭巴士”情况一览表
附表四:内贸集装箱船载运烟花爆竹进出上海港报告表
附表五:穿梭巴士载运烟花爆竹报告表
附表一: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情况一览表附表三: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穿梭巴士”情况一览表附表二: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内支线转运船舶情况一览表附表五:穿梭巴士载运烟花爆竹报告表附表四:内贸集装箱船载运烟花爆竹进出上海港报告表
来源:上海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