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15 | 分享: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函稿纸
主动公开( ) 农渔检(法)函 [2017]106号 | |
签发 | 会签: 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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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核 稿: | |
处室 审核: | |
主办单位:法规监督处 拟 稿 人: 陈龙 8月30日 | |
标题:关于广西内陆渔业趸船建造检验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附件: | |
主送单位: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 |
抄送单位:各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 |
送部内单位:渔业渔政管理局 | |
印制份数: 40 份 | |
正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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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广西内陆渔政趸船建造检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渔检发[2017]1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执法等提供保障服务的渔业趸船,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作为渔业水上设施纳入渔业船舶检验及监督管理范畴。检验和发证工作可参照适用的交通船舶和设施检验规则、规范执行,检验管理使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签发的检验证书内容纳入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同时,做好检验项目和技术参数的记录和存档。
在对渔业趸船实施检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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