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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相关要求的通知
沪海危防〔2017〕216号 2017年6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 号)、经修订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要求,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已由原行政审批方式调整为报告方式。为进一步推进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落实《防污条例》相关修改要求,我局开发了“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为保证报告系统的正常使用,规范船舶防污染作业网上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凡在上海港水域从事下述防污染作业活动,需通过报告系统提前向海事部门进行网上报告,原“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同时中止使用:
1. 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内部转驳及处置转运;
2. 散装有毒液体污水接收;
3. 船舶垃圾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4.清舱、供油、洗舱、驱气、浮船坞沉坞、拆船、压载水排放、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二、报告要求
(一)报告准备
1.报告单位应按照系统安装要求配备相应的电脑、网络等硬件设备,安排熟悉业务要求的人员负责相关报告事宜,确保网上报告工作顺利进行。
2.拟在上海港水域从事上述防污染作业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开通报告系统登录账号。
3.我局对业已开通账号的单位授予网上报告用户名和密码,各单位应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管理。报告系统登录途径为:WWW.SHMSA.GOV.CN-网上办事-快速通道-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操作要求见附件2)。
4.报告系统对需现场进行作业动态和作业情况确报的相关单位提供PC 端及微信端登陆两种报告方式。已开通PC 端账号的相关单位可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海事大厅”-“防污染作业报告”对所属作业船舶进行认证(具体认证方法见附件3),经认证后,所属作业船舶可采用微信方式现场进行相关防污染作业报告。
(二)报告时限
报告单位应严格按照“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时限要求”(附件4)向海事部门进行网上报告,对系统中要求输入的报告内容要如实、准确地填写,禁止弄虚作假。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根据经修订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要求,我局已停止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对于需向船舶出示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相关作业单位,作业结束后应在报告系统内如实填写接收污染物类型、数量等信息,并通过报告系统自行打印相应的污染物接收证明交付被接收船舶。
相关单位如需查询作业单位出具的书面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真伪,可通过微信扫描接收证明上方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查询。
四、系统使用期间,如遇问题可与下列人员联系。
联系人:汪本贤电话:021-66072813
钱雁 电话:021-55899652
电子邮箱:wangbenxian@shmsa.gov.cn
传真:021-66072814
附件:1.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信息登记表
2.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客户端简明操作手册
3.微信端用户认证操作手册
4.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时限要求
1.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信息登记表2.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客户端简明操作手册3.微信端用户认证操作手册4.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时限要求
来源:上海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