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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相关要求的...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相关要求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相关要求的通知

沪海危防﹝2017﹞148号  2017年5月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我局自2017年2月6日起将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审批业务调整至各分支海事局受理。为做好调整后的申报管理工作,现将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5月22日起,拟通过EDI方式办理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的,如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应以电子报文形式报送(具体报送流程见附件一):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使用证明”(适用于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包件);

2.船级社出具的“罐柜检验合格证明”(适用于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可移动罐柜);

3.船级社出具的“MEGC检验合格证明”(适用于多单元气体容器);

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锅检所出具的“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适用于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压力容器);

5.由装箱检查员签字及装箱场站盖章的“装箱声明单”(适用于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出口);

6.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材料(适用于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进口);

7.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船级社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适用于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中型散装容器);

8.限量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证明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证明(适用于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

9.其他海事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单证材料。

二、申报单证资料正本核查实行跨辖区异地核查方式,申报单位如通过EDI申报系统接收到“需正本核查”回执,可就近选择海事政务受理点进行正本核查(具体核查要求及海事政务受理点信息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人员。

联系人:王华(业务管理)严毅(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66072810  20260045

特此通知。

 

附件:

1.船载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附件报送流程说明

2.船载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书面正本材料核查流程说明

   3.船载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书面材料正本核查海事政务受理点信息表

 

1.船载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附件报送流程说明2.船载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书面正本材料核查流程说明3.船载外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书面材料正本核查海事政务受理点信息表

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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