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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7﹞145号 2017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
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http://m.msa.gov.cn),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
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船舶安全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查看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必要时结合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核实船舶航行动态和在船人员信息,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现场核查、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应保证船舶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
七、加强指导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内河船舶实施进出港报告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在海事处(所)设置专门人员帮助船方协调解决相关业务或技术问题。部海事局制作了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讯录,并在部海事局外网网站和船舶报告服务网上公布。
为及时协调解决船舶进出港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提供应急小组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021-50197100;
外网申报:0769-22891799;
部海事局:010-65292588.
附件:1. 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2.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讯录
附件1:
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内河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1.2 定义:本指南所称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1.3 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2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2.1 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如有)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传播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对于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航行船舶,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2.2 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可通过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者手机APP客户端(手机签证APP下载网站http://m.msa.gov.cn)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船舶进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申请人在办理上一港出港报告并收到回执后,方能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报告。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办理进港报告。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出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报告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船舶进港报告与出港报告不可同时办理。
2.3 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2.4 船舶应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进出港报告。
2.5 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
2.5.1 进港报告
.1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 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 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2.5.2 出港报告
.1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2 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 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2.6 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2.7 船舶应在航海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
2.8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2.9 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
2.10 所有适用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信息。
3 船舶进出港报告特殊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1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2 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3 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
.4 短途航行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渡船。
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应填写自上一次报告时至本次报告期间的载客、载货情况,准确填写航次数和平均的载客载货量。
4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反馈
4.1 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
4.2 船舶应当根据接收到的安全校验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 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确认回执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5 船舶进出港报告注意事项
5.1 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并承担因保管或使用不善造成的不利后果。
5.2 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活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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