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17 | 分享: |
关于禁止在黄浦江及其支流设置浮吊设施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沪交航〔2016〕1488号 2016年12月30日
为维护黄浦江及其支流的通航秩序,加强水环境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黄浦江是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的重要骨干,是上海内河水域最繁忙的通航航道,其上游属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维护通航秩序和水域环境,本市禁止在黄浦江及其支流水域设置浮吊设施。
二、黄浦江及其支流的现有浮吊设施,应当在2017年3月20日前全部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将禁止船舶靠泊浮吊设施,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浮吊设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现有浮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浮吊退出工作。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浮吊设施,是指设置在航道水域或码头前沿,采用缆绳或锚链等方式系固,并通过机械方式为他船提供装卸、过驳作业服务的船舶或浮动设施。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