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09 | 分享: |
沿海各直属海事局:
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下,近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取消了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事项。为做好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停止受理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第(二)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第(三)项“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第(四)项“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以及第(六)项“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事项的申请,不再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上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对于发现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做好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工作。根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的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的要求,我局不再对船舶污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检验证书实施备案,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修造拆解船厂、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五、我局将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工作,建立实施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动态报告制度。
各单位在开展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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