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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上以第M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强制生效。为做好《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修正案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三)修正案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四)修正案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并将其他危险性统一归为“OH”。
(五)修正案增加了建议性的第14节“防止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
(六)修正案增加了“氟化铝”(A组)、“非晶硅酸钠”(B组)、“硼酸”(B组)、“化学石膏”(A组)、“铜渣”(A组)、“碎玻璃”(C组)、“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A组)、“铁矿粉”(A组)、“工业氧化铁”(A组)、“烧结铁”(C组)、“锰铁合金渣”(C组)、“锰矿粉”(A组)、“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A组)、“锂辉石(精选的)”(A组)、“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锌渣”(A组)和“锆石蓝晶石精矿”(A组)等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七)修正案对部分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进行了修正:
1.将“熟料粉煤灰,湿的”修改为“熟料粉煤灰”,并修正了“描述”一节;
2.全面修正了现有“铁矿”明细表;
3.对部分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的表述进行了标准化修改。
(八)修正案在《IMSBC规则》附录2中增加了“适用铁矿粉的改进的葡氏/樊氏测试法”。
二、执行修正案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宣传,帮助其及时了解和熟悉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加强国际航行自卸式散货船舶火灾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并将火灾安全风险评估要求作为2017年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修正案修正后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受理和审批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接收船舶载运A组和C组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重点加强对载运铁矿、铁矿粉、锰矿、锰矿粉等修正案新增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一)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修正案,将固体散装货物的海洋环境危害性判定衡准列为强制性要求,对《垃圾记录簿》标准格式进行了修正,单列了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处理要求,要求对于符合海洋环境危害性判定衡准的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实行强制性排岸接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将于2017年审议《IMSBC规则》第04-17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强制生效),将固体散装货物的海洋环境危害性作为强制性货物信息报告内容。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该情况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固体散装货物港口经营人,督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尽快建设并完善针对相关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港口接收设施。
(二)根据《IMSBC规则》的相关规定,船舶载运未在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前,应当经过装货港所在国、卸货港所在国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协定”,以确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条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进行监督管理中,发现货物未在《IMSBC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应当检查装货港所在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对未持有证明文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货物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安全适运性评估,并按规定报请部海事局开展“三方协定”工作。
各单位在修正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12月28日
抄送: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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