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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复函


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复函,

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复函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有关事宜的请示”(浙渔检[2016]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要求,凡是不具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功能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的,应增配1台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鉴此,对在A1+A2+A3海区航行作业,选用双套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的远洋渔船,应配2台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6年7月2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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