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16 | 分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效提升海事服务能力,便利行政相对人,我局于2014年1月1日在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电子签证,于2015年2月10日在珠江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监管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在上海辖区、山东济宁辖区的内河航行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上海辖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山东济宁辖区(山东省地方海事局)航行的内河船舶(含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由海进江的国内航行海船。
二、工作部署
所有内河航行船舶参照《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海船舶〔2013〕855号)、《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试运行实施方案》(海船舶〔2013〕872号)和《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海船舶〔2015〕65号)的工作要求开展电子签证的注册、申报。
(一)电子签证注册。
自6月20日起,国内航行船舶或者公司可登陆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不需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电子签证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更换手机号码应登录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进行变更。
电子签证注册不限于上海和山东辖区,所有内河海事管理机构均应可办理。船籍港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签证主管人员为电子签证注册信息审批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注册信息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应授予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二)电子签证申报。
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办理航次签证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者手机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签证程序下载网站http://m.msa.gov.cn)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船舶进港签证与出港签证分开办理。
短途航行客船、高速客船及旅游船每天应至少办理一次电子签证,录入24小时内的载客、载货情况。
(三)电子签证审批。
船舶所申请进港或者离港的所辖港口海事局或海事处为电子签证审批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电子签证申请采取系统校验和人工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电子签证审批人员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审批模块进行信息核验。
审批过程中,应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AIS信息调取模块或者通过海事内网登陆(http://189.10.1.11),核查船舶实际位置信息。
在办理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出港电子签证审批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派执法人员到港口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的载客、载货、配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确认后通知审批人员完成电子签证审批。短途固定航线的客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接收到船舶电子签证申请4小时内将审批结果和验证方式反馈申请人。
(四)电子签证的记录。
办理电子签证的船舶应当及时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船舶签证薄的记录将作为现场检查的证据。
(五)加强现场核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电子签证申办情况的现场核查。查验船舶签证薄的记录是否连续真实。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程序取消其电子签证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现场监督检查机制,通过AIS、CCTV等手段全程掌握船舶航行动态,通过港口调度和港口售票等系统准确掌握在船人员信息,与码头客运站、港航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现场安全监管条件不到位的地区,不得实施对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电子签证。
(六)应急保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反应机制。当船舶电子签证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信息,避免由此影响船舶正常办理签证手续。
三、应急情况处置
为及时解决协调船舶电子签证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国海事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李恩洪
副组长:陈德丽、陈炼生
成员:陈星森、李伟(中国海事局),孙延泽(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苏醒、张留斌(开发单位)
联系方式: 021-50197100(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 0769-22891799(外网申报);0531-81753475转8006、13573112395(内网审批)
应急处置小组相关人员做好技术支持,保证现场业务不断不乱。各海事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应急处置小组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签证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电子签证顺利实施。有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签证注册的审批工作。
(二)加强对外宣传和内部培训。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向相对人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单位自行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求使船舶签证窗口人员、现场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使用。
(三)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在内河电子签证运行期间,窗口签证与电子签证并行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窗口签证和电子签证相互衔接、不断不乱。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反馈机制。电子签证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负责收集本单位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推广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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