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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2号 2015年12月11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届会议以第MSC.375(93)号决议通过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依照《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75(93)号决议中文本
第MSC.375(93)号决议
(2014年5月22日通过)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中的修正程序,
进一步忆及大会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
注意到使《文书实施规则》具有强制性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的建议修正案,
在其第93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照该第VI条第2(a)款提出和散发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
1. 按照《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d)款,通过《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决定,根据附则IV 新第53条,凡《文书实施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附件)中使用的“应(should)”,均应理解为“须(shall)”,但第29、30、31和32款除外;
3. 按照《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第2(f)(ii)(bb)款,还决定所述修正案于2015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所有缔约国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4. 请相关缔约国注意,按照《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第2(g)(ii)款,该公约修正案须在按照上述第3段被接受后,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5. 要求秘书长遵照《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e)款,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
6.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案
附件B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公约的附则
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I章
总则
第3条
本附则中所用各项名词的定义
1 在定义(16)之后增加下列新的定义:
“(17)审核系指为获取和客观地鉴定审核证据以确定审核标准满足程度的系统、独立且有文件记录的一个过程。
(18)审核机制系指本组织建立的、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各项导则*的国际海事组织会员国审核机制。
(19)文书实施规则系指本组织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
(20)审核标准系指《文书实施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
* 参照第A.1067(2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框架和程序。”
附件B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公约的附则
2 在附则III 之后增加新的附则IV 如下:
“附则IV
符合性验证
第53条
适用范围
各缔约国政府在履行本附则所含的其义务和责任时,须使用《文书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54条
符合性验证
(1) 每一缔约国政府均须接受本组织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的定期审核,以对符合和实施本附则进行验证。
(2)本组织秘书长须负责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管理审核机制。
(3)每一缔约国政府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均有责任便利开展审核和实施为处理审核结果的行动计划。
(4)所有缔约国政府审核均须:
(a)基于本组织秘书长制定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和
(b)定期进行,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__________________
* 参照第A.1067(2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框架和程序。”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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