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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全面实施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电子化的通知
沪海船舶〔2015〕131号 2015年5月19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要求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全力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的建设,建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口岸通关工作机制,提升口岸申报和查验的信息化水平,便利港航企业运输生产,决定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全面开展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5年5月25日起。
二、办理部门
上海海事局授权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业务的部门(下称“办理部门”)。
三、实施内容
(一)国际航行船舶在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可直接在EDI系统中进行申报,无需向办理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在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办理部门根据系统申报内容和其他查验单位的放行信息,签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电子许可证。
新造船舶、首次到上海港的船舶、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船舶以及两岸直航船舶的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二)实施期间,各申报单位(列入“不良记录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申报单位除外)可通过http://www.singlewindow.sh.cn/)查询或下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电子证书。
(三)查询或下载电子证书前,需要先开通系统账户,具体事宜请咨询亿通软件公司,电话:021-20260196,电子邮箱:ljni@easipass.com。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5月25日,各申报单位(列入“不良记录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申报单位除外)应完成上述账户开通工作。
(四)实施期间,原纸质出口岸许可证仍然有效。申报单位提出申领纸质出口岸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对于同一船舶、同一航次的申请,申报单位只能申领一份纸质或电子出口岸许可证。
(五)实施期间,申报单位应将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的申报材料在单位保存一年以上,我局定期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申报单位诚信管理,并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沪海船舶〔2013〕17号)的要求处理。
四、其他事项
在实施期间,如有问题请与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局政务中心 郑光平,021-55130093;
洋山港海事局 王云龙,021-68287181;
金山海事局 何 飒,021-57932539;
亿通软件公司 严 毅,021-20260045。
来源:上海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