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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通航〔2015〕183号  2015年4月3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为方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以下简称《等效证明》)工作,并发布有关工作要求(附件3)。现将签发《等效证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依照《<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附件1)具体开展《等效证明》签发工作。

二、《等效证明》依申请免费签发,与依《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申请《等效证明》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提供有效的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四、《等效证明》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

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等效证明》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

 

附件:1.《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

2.《等效证明》模板

3.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附件1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受理、审核和签发《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以下简称《等效证明》)的相关工作。

申请办理《等效证明》的船舶为中国籍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二、依据

(一)《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二) 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应填写《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申请书》,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书格式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以方便申请人下载填写。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应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人受理后,制作《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三)审核。

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初审和复审合并进行),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签发人。

(四)签发。

签发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签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核人。

(五)发证。

1.签发人签注同意后,由审核人制作《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正本及副本,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正副本加盖骑缝章,副本留存。

2.审核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正本,并将签发情况进行登记。

3.签发人不同意签发的,应表明不予签发的理由,并由受理人转告申请人。

(六)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七)归档与查询。

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副本等材料进行归档,并将《等效证明》副本和《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申请书》传真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四、参考审核要点

(一)适用范围为3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二)《等效证明》可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向船籍港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

(三)由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四)船籍港情况;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五)签发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所提交的保险或其他财务证明的期限。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签发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                         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           受理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是  

  签发 
  审核 
  受理 
  申请 
   

  否(或提出更正、补正)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

申请书

船舶名称



申请

单位

名称


IMO编号






单位邮编



联系

地址




联系

电话

办公

座机


申办人

 姓名




手机





 

 

 

 

 

 

 

申请证书(文书)名称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

申  请  资  料  情  况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兹承诺:

     以上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船舶/船公司(章)

                                      

                           申请日期:201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政务受理人员填写)
















海事业务审批表

申 请 人


申请项目


具体内容


受理情况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初审人:                        

 

 

 

 

 

                   复审人:                        

 

 

 

 

 

                   审批人:                        

 

证书

制作证书各称:

制证流水号(登记号):

制证人:

 

            

校核人:

 

            

文书

文书名称:

制作文书人:                                            

备注










附件2

《等效证明》模板


附件3

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附件1,2,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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