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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长期在西非沿海作业远洋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事宜的批复
农渔检(船)[2015]29号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长期在西非海域作业远洋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参照国内同类海域作业渔船检验规定执行的请示》(辽渔检[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2008年修改通报第一篇1.3.3有关“长期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水域作业的渔业船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参照国内同类海域作业的船舶检验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意对2004年前赴西非海域并长期在西非近海或沿海海域作业、船长小于45米且无跨洋航行作业需求的渔船,可按照国内沿海作业的相关规定,其无线电通信设备仅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不具有DSC功能)、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不具有DSC功能)、航警电报接收机、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各1台(套)、搜救雷达应答器1台、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2台。同时,其航行作业区域应限定为距岸不超过20海里。
二、2009年1月1日后,由国内转远洋和新建造的远洋渔船赴西非国家沿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其无线电通信设备严格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2008年修改通报规定的配备要求执行。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5年3月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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