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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 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浙江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 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 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 关,经浙江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 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2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等项 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适任证书等级和职务: (一)未满 100 总吨船舶:船长; (二)未满 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 (三)主推进动力装置 75 千瓦至未满 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 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四)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 千瓦船舶:驾机员。 第七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 (一)未满 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 75 千瓦至未满 220 千 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 50 海里或按习惯 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 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第八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 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 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 须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担任驾机员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驾机 3 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九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 标准; (三)具备本办法附件 1 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 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完成本办法附件 1 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 的适任考试。 第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 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培训 4 的证明材料,但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 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驾机员适任证书有 效期不超过 5 年;60 周岁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 不超过持证人 65 周岁生日。 (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 持证人 65 周岁生日。 第十二条 持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驾机员适 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 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内 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 载适用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 记载适用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 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 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船长、驾驶员、轮 机长、轮机员和驾机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参加知识 更新培训,并通过本办法附件 2规定的相应抽考项目的评估。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原 5 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办。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 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提供相应的遗失 证明材料。 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 期相同。 第三章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任职规定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取得相应的特 殊培训合格证后,可以在相应等级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高速船等特殊类型小型海船上任职。 持有经签注“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 50 海里且载客定额未满 100 人的小型客船”的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或驾机员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短程小型客船任职。 依本办法取得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取得 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短程小型客船上任职。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 证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或驾机员,可以向发证机关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 50 海里且载客定额未满 100 人的小 型客船”的适任证书签注: (一)按本办法持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或驾机 员适任证书,在其他种类的小型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 6 个月, 6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短程小型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 3 个月。 (二)按本办法通过驾驶员、轮机员或驾机员适任考试,在 短程小型客船上完成规定的 9 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 录良好。 (三)持有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的驾驶员、轮机员或驾机员 适任证书,以职务晋升形式申请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船长、驾驶 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短程小型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 务 3 个月。 (四)持有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从申请适 任证书再有效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 围相应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短程小型客船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或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 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 3 个月的短程 小型客船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四章 适任考试 第十七条 小型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具体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件 2。 各科理论考试满分为 100 分,60 分及以上为及格。 评估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 适任考试大纲由浙江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 7 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 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 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本人照片。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 5 日前向申请 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 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申请 5 次补考。逾期不能通 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 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 5 年 内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 复转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取得本办法附件 3 规定的对 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一)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海洋渔业船员适 任证书,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 8 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二)、(四)的规定,其中 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三)具备本办法附件 3 规定的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 (四)经本办法附件 2 规定的对应职务理论和实操科(项) 目考试和评估合格。 第二十四条 依本办法取得适任证书者,满足本办法附件 4 规定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对应本办法附 件 4 规定的等级、职务,申请参加更高等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的规定,经相应等级、职 务的职务晋升科目和项目培训、考试和评估合格,取得更高等级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免于船上见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海船”系指浙江籍国内航行 的未满 100 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 220 千瓦的海船,但 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 业性游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短程小型客船”系指浙江籍在浙 江省沿海水域内航行的两港间航程不足 50 海里且载客定额未满 100 人的客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 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9 第二十八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参加考试,应按规定缴纳有关 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6 月 10 日由浙江海事局颁布的《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02〕15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服务资历 和适任考试要求 2.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 3. 特定人员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职务、服务资 历对照表 4. 小型海船船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考试职务、服 务资历对照表
来源: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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